何谓制度?试论青木昌彦的信念共同体(上)

财富   2024-11-03 19:03   北京  



图:青木昌彦(1938-2015)

作   者:孙宇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来   源:比较



01
作为信念共同体的制度

普热沃斯基(Przeworski,2004)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制度重要吗?”或者说何种层次上的制度才是真正重要的?


图:普热沃斯基


他把思路推回到古希腊,重温了希罗多德有趣的思想实验:最早的民主是怎样运作的?在希罗多德看来,最早的民主其实就是这样一场仪式:一群武力相当的成年男性公民齐聚山顶,大声喊出自己中意的人选或政策,收获最响亮声音的候选人或政策将最终胜出。希罗多德接着追问:为什么失败的一方能坦然接受这个结果?也许是因为失败的一方都是君子,严格遵守事前约定的“声大就是赢家”的规矩。但也有可能是因为声音大小反映了人数多寡,更大的声音背后站着数量更多的有组织有武装的公民。在公民组织能力和武力值相当的情况下,如果失败者对结果不服从并企图借助内战变更结果,那么声音大小反映出的双方力量对比已经提前预告了内战走势。一旦理智地预见这一点,失败一方和平接受“山顶喊话”的最终决定就是一种理性选择。所以最早的古希腊民主精神可以被解读为“潜在内战的和平解决手段”或者“以和平方式进行的内战”。

普热沃斯基还援引了18世纪法国数学家和政治科学家孔多塞的观点:“为普遍的社会福祉与和平着想,权威应被安置于力量所在之处”,这个观点与普热沃斯基讲述的古希腊民主故事形成了呼应:声音的大小代表着力量的大小,力量的大小决定了战争胜负的前景,所以声音大的一方就理应代表权威,在讨论公民共同体中公共问题的时候,具备前瞻分析和逆向归纳思维的理性公民也会尊重和接纳权威(声音大的一方)的决定。

但普热沃斯基进一步问道:如果古希腊社会的民主能够以武装公民为基石在力量和权威相统一的前提下运转,那么在继承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现代欧美社会中,现代国家(state)垄断了最专业最强大的暴力机器,乍看上去,在纯粹的暴力和强制力层面,公民社会似乎已经很难与国家抗衡,但现实中,为什么现代欧美社会能够驯化利维坦式的国家?为什么古希腊“山顶喊话”的故事能够在现代欧美社会以民主投票的方式继续运转?为什么“投票”依然可以产生“权威”?进一步地,公民为什么有意愿参与投票?是因为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去投票箱投票,还是即便没有成文宪法的要求,公民也会习惯性地选择与“山顶喊话”精神相一致的集体决策方式来解决公共问题?是法律规定的选举制造了民主,还是民主制度本身就是社会共识和文化惯性的一部分?

普热沃斯基(2004)的不断追问揭示了制度(institution)与信念(belief)之间微妙而重要的关系:制度的本质应该是一种信念共同体,而现实世界中所有可观察的显性组织和规则都只是某种更本质更高阶的信念共同体的投影。缺少信念共同体支撑的表层工具性规则很难良好运转,就像普热沃斯基(2004)在古希腊民主故事之后更多案例分析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些移植了欧美式民主制度规则的发展中国家,选举失败者对结果的不服从往往成为内战与暴力冲突的导火索。与信念共同体不匹配的工具性规则(例如选举制度之于众多发展中国家)很难获得真正的生命力,更遑论实现规则设计的初衷。所以普热沃斯基(2004)认为,虽然大家在讨论制度问题的时候经常把注意力放在以工具性规则形式出现的表层制度上,但这些表层制度可能并没有那么重要,对一个社会而言,真正重要的制度是其深层的信念共同体。工具性规则的设计和安排只是制度的外衣,深层的信念共同体才是制度的内核,制度的成功依赖于被设计的工具性规则与深层信念共同体的正确匹配。

事实上,普热沃斯基(2004)将制度解读为一种基于社会文化传统和习惯的深层信念共同体并不是一个新近观点,这种想法可以在凡勃仑、涂尔干和弗莱克等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早期的社会学家和旧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的研究和思考中找到清晰的表述。

凡勃仑(1909)将制度定义为:“习惯的生成物”和“所有人共有的思维习惯”,是所有个体在持续社会互动中形成的心照不宣的共识。凡勃仑认为这种习惯性共识才是一个“制度”的真实底色。涂尔干(1912)认为,社会制度其实是被符号系统(symbolic system)、信念系统(belief system)建构起来的集体表征(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s,又译集体表象,包含着一种将集体共有认知具象化的含义)。弗莱克(1935)提出了思维集体(thought collective)和思维共同体(thought community)的概念,将制度定义为一种信念共同体。如果探究文本词源,我们会发现Institution 是从拉丁语词汇instituō 演化过来的,而instituō 是“in”(in,on)和“statuō”(to set up,establish)的组合,表达一种建构和确立(某种习俗、组织)的含义,所以弗莱克(1935)将制度理解为一种思维共同体其实是对制度词源概念的回归。沿着凡勃仑(1909)、涂尔干(1912)和弗莱克(1935)的思路,我们可以在一个信念共同体动态形成与演化的框架下对制度的特征做出如下总结:

(1)一个群体首先通过分享某种共有认知图景或信念体系形成一个共同体。在共同体形成的过程中,制度等同于使这种共同体产生认知凝聚力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

(2)共有信念在共同体内部成员互动过程中投射落地,具象化为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或组织。

(3)共有信念投射产生的工具性规则或组织在应对共同体内外各类问题的时候,其处理方式和应对结果会在共同体成员中产生某种反馈:正向反馈可以强化共同体成员的共识,使制度得以强化,更好地协调共同体成员的集体行动;负向反馈则会导致共同体成员共识的弱化,甚至可能导致共同体解体。

(4)制度解体的实质是信念共同体的解体,而制度变迁的过程则可以理解为新信念共同体取代旧信念共同体的动态过程。

基于古典社会学家和旧制度主义学者对制度含义的辨析,在下文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青木昌彦对现代制度经济学发展的重要贡献正在于他将“制度即信念共同体”的想法整合进现代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尝试和努力,进一步地,青木昌彦还积极探索利用认知博弈论(Epistemic game theory)等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对信念共同体做出严谨的理论刻画与分析(Aoki,2010a,b),对制度何以产生、何以稳定、何以高效或僵化、何以变迁等制度经济学的经典问题寻求更深刻的理解。本文第二部分将尝试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谱系中对青木昌彦的制度理论做出定位,探讨其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过往研究的关联与不同,并尝试解析其创新之处。

02
青木昌彦的制度观:
将信念共同体嵌入新制度经济学

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人在约束条件下的激励问题,无论是凡勃仑、康芒斯的旧制度主义,还是科斯、威廉姆森和诺思的新制度主义,制度作为影响经济个体激励的重要约束因素被长期关注和讨论。但从学术研究到公共政策辩论,制度又是一个含义丰富以至于在大量使用和讨论中颇有歧义的词汇,在不同语境下,制度往往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

在一篇对新制度经济学综述和前瞻的文章中,威廉姆森(Williamson,2000)从宏观到微观区分了不同结构层次上的四种制度类型并将它们划归不同的学科研究范畴:第一类制度是指构成社会个体行为潜意识的底层逻辑,包括宗教、文化、习俗和传统等,此类制度对社会的嵌入最深,所以变迁速度也相应最慢(变迁周期以千年计),属于传统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第二类制度是那种全局性质的权力安排,其变迁体现为统治阶级的变化以及相应的政权更迭(变迁周期以百年计),一般是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第三类制度是具体的政府、市场治理结构,决定着产权、契约关系的治理模式(变迁周期以十年计),是产权学派、交易费用学派等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学科领地;第四类制度关注最微观最具体的企业和个体层面的资源配置、价格调整和激励协调,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着墨最多之处。威廉姆森(2000)非常坦率地指出了自己和诺思研究的局限以及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未来有待被填补的空白:

道格拉斯·诺思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因素让非正式规则能够对经济活动长期特征的形成产生如此普遍而深入的影响?”关于这个让人困惑的问题,诺思和我都没有答案。但就像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展示的那样,在社会网络关系的语境下,“嵌入性”(embeddedness)这一概念对于上述问题的理解将是极有助益的。

威廉姆森点出的这个研究空白正是青木昌彦制度理论的研究起点,后文的讨论也会展示威廉姆森提到的关键词嵌入性如何在青木昌彦的制度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威廉姆森(2000)描绘的制度主义经济学谱系里,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青木昌彦制度理论的位置,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其开拓性贡献。

如果说威廉姆森(2000)对制度的分类是为了厘清不同制度研究学科领地的边界,那么青木昌彦(2001)对传统制度概念的总结则是为自己的制度概念做铺垫。基于过往的经济学研究和政策辩论,青木昌彦(2001)总结了经济学语境下对制度的三种常见理解:

第一种理解,制度即组织,在这种理解中,制度被等同于现实世界中各类功能性组织(政府、法院、大学、证交所等),建立某种组织就相当于确立了某种制度。

第二种理解,制度即规则,在规则制度观的语境下,制度等同于各种规则(包括成文的正式规则和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则)的总和。

第三种理解,制度即均衡,稳定的制度是社会成员长期博弈中出现的均衡现象。诺思(1991)和格雷夫(1993)的研究是这类制度观的代表,他们的分析都侧重于理解制度形成背后个体的理性选择逻辑。

青木昌彦(2001)也将制度视为一种均衡现象,但青木昌彦语境下的均衡概念是一种认知博弈意义上的均衡。那么青木昌彦所讲的均衡与诺思(1991)使用的均衡概念有什么关联与不同呢?

在诺思(1991)的定义中,作为博弈均衡的制度构成了“社会成员的互动规则”,交易费用最小化的逻辑构成了制度生成的理性基础。无论是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规则,社会成员对制度本身的理解是有共识的,也正是基于这种共识,制度才得以作为一种规则以博弈均衡的形式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但我们可以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当原始人的词汇中还没有“马”这个概念的时候,如果一群原始人约定一起去猎捕一种“四肢奔跑的长脸动物”,在概念模糊、缺少共识的情况下,对于这一描述,一批人脑海中可能出现野马的形象,而另一批人却可能想象出野驴的模样,理解的差异导致共识的缺失,而共识的缺失可能导致集体协作的失败。要提高围猎效率,就必须首先解决关于“四肢奔跑的长脸动物”的共识问题,例如需要一个含义明确的词汇“马”来引导社会成员达成共识。再比如像巴苏(Basu,2018)指出的那样:直到今天,在很多国家,言论自由的含义依然存在争议,虽然法律法规对言论自由经常有着看似精确的界定,但在实践中,社会成员对言论自由的认知和理解仍时常出现重大分歧,就像如何界定一些人眼中的不友好言论是属于理应被保护的自由言论还是不应被保护的伤害性言论?如何界定伤害的程度?在关于这些问题缺少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即便一种制度在法律文本意义上宣称保护了言论自由,其真实的保护效果也往往是可疑的。

一个社会共同体关于博弈规则本身的共识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从缺少共识到形成共识的过程需要经历社会成员之间的认知博弈,只有在巴苏(2018)所谓的信念共同体或者是帕特南等人(Putnam、Leonardi and Nanetti,1992)所言的社会资本形成之后,制度才能真的如诺思(1991)定义的那样成为具备真实约束力的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这种认知博弈和信念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在诺思(1991)的分析中被简化和忽略了,却构成了青木昌彦制度理论的核心。

传统博弈分析往往将博弈参与者对彼此理性、信念、偏好的“知己知彼”和对博弈环境的“知根知底”视为理所当然,用博弈论专业术语表述就是:所有的博弈参与者从一开始就拥有关于整个博弈结构的共同知识和“对理性的共同信念”,然后理性博弈参与者之间的策略性互动会形成某种均衡。但青木昌彦(2011)和巴苏(2018)借助囚徒困境的例子进行了有趣的追问:囚徒困境看似是囚徒之间的互动,约束囚徒行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博弈规则却是在囚徒互动之外产生的,制定和执行这个规则的警察是确保囚徒博弈得以运转的第三方。虽然警察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囚徒博弈,但“坦白”策略成为囚徒“占优”策略的前提是所有囚徒都持有这样的共有信念:警察真的会严格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规则做事。如果囚徒们在博弈一开始持有的是另一种共有信念,比如他们相信:“审讯者会先用胡萝卜政策套出真话然后卸磨杀驴”,那么经典囚徒困境博弈的结论还能成立吗?所以博弈开始的时候博弈参与者之间有无共有信念以及共有信念是什么,直接影响整个博弈的过程和结果。进一步地,警察为什么有激励严格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而不是其他审讯政策?这就需要讨论警察博弈,但对警察博弈的分析又会出现和上面一样的问题,警察博弈的博弈规则也是被更高阶的规则制定者(例如国家)决定的,警察的行为选择也依赖于警察对高阶规则制定者的某种共有信念,以此类推会产生与“高阶规则制定者博弈”和“高阶共有信念”有关的无穷无尽的追问。传统的博弈论分析一般会忽略这种“高阶规则制定者博弈”与“高阶共有信念”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现实世界中显然又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认知博弈论的框架下(Perea,2012;Stalnaker,1996):博弈刚开始的时候,在博弈参与者之间,共同知识和共有信念未必存在,博弈参与者不确定对方是否和自己同等理性、不确定对方和自己是否对同一个名词、同一个行动、同一个事件或者现象有相同的理解。所以博弈开始之后,至少在初期,博弈参与者需要建立起对其他参与者理性水平、信念状况、偏好结构的主观认知模型,然后基于这种主观认知模型选择自己的初始行动,并在行动带来的反馈中不断修正自己的认知模型,最终会形成一种认知均衡,这种均衡依赖于所有博弈参与者之间环环相扣的稳定预期和信念链条。所以在认知博弈论的视角下,如青木昌彦(2011)和巴苏(2018)所言:在信念共同体的形成阶段,制度是一种协调个体信念、促进信念共同体形成和巩固的认知媒介;而在稳定的信念共同体形成之后,制度就成为共同体信念的化身。

巴苏(2018)关于法律何以有效的讨论非常形象地诠释了制度作为信念共同体的含义。他考虑了这样一种情形,假如一部新的高速公路限速法规定任何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120 公里,违者会被罚款。如果没有人(包括司机、警察、政府官员等)相信这项法规会真正发挥作用,那么这项法规就约束不了任何人,引进它就没有任何用处,最终只能被束之高阁(但传统的博弈论分析往往会假设一项规则建立之后,所有人都会马上理解这项规则,并对这项规则的运转形成共识,然后在规则设定的博弈结构下选择自己的最优行动策略)。

那么,这部限速法律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发挥约束力呢?一个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司机愿意限速需要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如果我开车时速超过120公里,警察真的会拦截我并对我罚款。”司机的这种信念的形成,又依赖于司机相信警察持有如下信念:“如果身为警察不认真监督和处罚超速问题,我可能会被局长处罚,未来晋升也会受到影响。”而警察的这种信念则依赖于更高阶监督者的信念和行为。以此类推,只有在一个支撑司机相信警察会认真监督并有激励选择不超速的完整社会信念链条形成之后,限速法规才能成为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在巴苏(2018)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约束力的来源其实是信念共同体中信念链条的约束力。

基于认知博弈论的思维框架,与过往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的制度观相比,青木昌彦的制度观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在制度形成阶段,青木昌彦尤其关注参与制度形成的利益相关方(博弈各方)如何从一开始相互不了解、不信任、无法有效合作逐步产生比较深层的信任关系并最终形成某种共有信念、开展有效合作,用前述博弈论术语表述就是关注博弈各方的共同知识和共有信念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

(2)在制度建立之后,对制度运转过程的理解,青木昌彦关注制度本身的规则系统、符号系统和制度参与者信念之间通过何种机制相互强化。青木昌彦注意到规则体系与信念体系的相互作用让制度变得稳定有效的同时,也造成了制度僵化的风险。

(3)在探讨制度变迁的时候,青木昌彦关注作为旧信念共同体基石的共有信念系统是如何瓦解的?而在旧的共有信念瓦解过程中,新的共有信念系统又是如何产生的?在各种新兴信念系统相互竞争的过程中,又是哪些因素决定了信念A而不是信念B的胜出?

本文第三部分尝试解读青木昌彦制度理论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并以这些关键概念为线索概述青木昌彦的制度理论。与此同时,本文也试图开展多学科对话(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在广义视角下更加直观地诠释青木昌彦的制度理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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