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昂伯克|暴力与产权合约:私有产权的起源与演变的分析框架

财富   2024-10-28 19:07   北京  




作  者:约翰·昂伯克(美国普渡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  源:勿食我黍




原始合约的演变至少可以分为三次紧密相关但逻辑不同的选择(choice)。首先,个人必须决定他自己是否想要与他人签订合约。其次,假如这些个人决定达成某些合约安排,下一步需要决策的就是他们对资源的使用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或者有哪些局限条件。最后,他们必须商定如何分配这些权利,或者允许哪些人有权使用资源并从中获得收入。通过确定每次选择的选项,以及每个选项相关的成本 ,个人的选择就变得可推测了。这里将探讨个人在其第一次选择—是否签订合约时,所面对的各种选项。
 
事实已经证明,在无权阻止个人使用特定资源的情况下,该资源的收入将会消散(dissipated)。由于这种消散与财富最大化相悖,个人会试图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以便攫取部分收入。假如签约成本为零的话,那么资源使用的价值将被最大化,消散就会完全消失。因为以零成本签约,使用资源的个人能通过合约向他人支付费用以获得资源的私有权,从而使其收入流现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假如任意两个人在所有事情上达成一致的成本极为高昂,那就只剩下一种方式来解决竞争:使用武力或暴力。
 
在一个没有协议的无政府状态世界中,只要一个人能够成功驱逐其他人,就能维持对一种物品的控制。假如他足够幸运,已经拥有了该物品,那么他也许就能通过在他自己及其财产周围构筑保护性围墙,来避免任何针对个人的暴力,从而增强自己抵御潜在攻击者的能力。假如两个人为某物的原始占有竞争,那么他们只能通过个人暴力来解决。


《加州淘金热的产权研究》
[美]约翰·昂伯克  著
应俊耀 蔚怡  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1年8月


暴力的独特性

在某种资源的使用上,谁应该被排除在外呢?对此,我们有多种途径来做出决定。在瓦尔拉斯式拍卖中,那些未能给出最佳交易报价的人会被排除在外;在电影院里,假如电影票是通过排队进行定额配给的,则那些不愿排队和不能排队的人就被排除在外;在高等教育中,那些在考试中表现不佳的人就被排除在外;在政府中,那些无法赢得选票的人就会被排除在外—所有这些配给供应机制都有一个共同点:只有当系统中的每个人都同意不使用武力时,它们才会起作用。假如有人不接受排除的标准,而选择使用暴力为自己获得私有权,则所有其他的制度都会以失败告终。他的行为将迫使其他人使用暴力来保护自身权利,否则他们就会失去这些权利。不管其他人是否使用暴力保护自身权利,资源的私有权都会归属于那些最愿意且最有能力使用暴力的人。
 
每当有一群人一致同意采用某种制度,对稀缺资源的私有权进行定额配给时,他们就是默认同意不使用暴力。但这种合约必须规定暴力的使用,以惩罚任何违反规则的成员,同时保护成员免受其他非成员的攻击。假如这个群体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在这两种情况中使用暴力,其支配资源的权利将会流失到那些愿意或有能力在以上情况中使用暴力的人手上。最终,所有的私有权都会建立在威胁或者使用暴力的基础之上。哪怕是作为唯一能爬上树且拥有椰子私有权的个人,如果他不能阻止其他人为了获得柴火而砍伐椰子树,那么他也会失去这些权利。
 
暴力的这种独特性,对签订产权初始分配合约的个人构成了一个重要的局限条件(约束)。如果在合约中个人分配到的产权价值低于他通过个人暴力所能获得的价值,那么,没有人会愿意接受这样一项合约。因此,在不考虑签约收益的情况下,通过合约获得的私有权的价值分配,一定与个人暴力所得到的分配结果相同。基于这个原因,我选择提出一个通过暴力分配私有权的理论。
 
通过暴力分配资源的理论

假设每个人都是财富最大化者,他能够把劳动时间和土地组合起来生产黄金。在劳动和土地方面,他的淘金生产函数是一次齐次的。在该模型中,对数量有限的金矿的权利,必须在既定数量的矿工之间进行分配。然而,由于所有的签约成本都高得让人难以承受,因此,只有通过暴力才能获得开采一小块土地的私有权。
 
暴力的概念,或者说对他人使用武力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它可能包括实际使用枪支、刀具或拳头,也可能仅仅指威胁要使用以上手段。它也可能包括建造一座营寨或其他保护性建筑。为了澄清即将采用的概念以及简化分析,暴力将被定义为分配给对抗其他矿工时所使用的体力劳动时间。无论是真正用在枪战、格斗或修建保护墙的劳动时间,还是仅仅威胁采用这些手段的劳动时间,都包括在内。一个矿工使用暴力将另一个人排除在某块土地之外的效果,并不取决于他的绝对能力,而是取决于他相对于其他矿工的能力。例如,假如两名矿工在使用暴力上的能力旗鼓相当,那么他们之间的任何冲突,都将通过每人分配到战斗中的劳动时间得以解决。假如他们在暴力上都分配了两个单位的劳动时间,结果将会是平局。如果其中一人使用了更多的劳动时间,那么他就会成为赢家。同样,假如一个矿工在暴力使用的效率上比别人高一倍,那么他只要用别人一半的劳动时间就能和其他人打成平手。
 
为了进一步简化分析,假设每个矿工都能够无成本地确定其他人愿意并且能够为特定冲突分配多少劳动时间。这个假设使我们能够解决冲突,而无须在暴力中真实使用稀缺资源(劳动)。因为假如事先已经知道结果,就没有人会去争斗。举个例子,假设两个矿工都想要得到某块土地的私有权。如果他们在使用暴利的能力上旗鼓相当,那么土地的产权最后归谁,就取决于谁愿意并且有能力分配最多的劳动时间用于争斗。争斗并不会真的发生。由于知道自己会输,失利者就会放弃他对那块土地的所有权主张。由于每一个矿工都清楚知道其他人愿意拿出来用于暴力的劳动时间长短,因此,这种假设可以让我们忽略任何博弈策略问题。
 
最后,为了将注意力只集中在一种非私有性的资源上,我将假设劳动(作为一种投入)和黄金(作为最终产品)都是以零成本执行的私有财产。
 
个体解

只要每个矿工愿意并且能够比其他矿工分配更多的劳动时间在暴力上,他都能把其他人排除在外,从而获得额外单位的土地。我们可以借助图2.1,来论证一下个人可以获得的土地均衡数量。



 图 2.1  暴力使用与金矿土地分配:个体解
Gold/Land:黄金/土地,Gold/Labor:黄金/劳动,Land/Labor:土地/劳动,h:土地面积
 
在这幅图中,横轴代表土地与劳动之比,作为采矿过程中的投入。纵轴代表土地的边际产量(∂G/∂h)和劳动的边际产量(∂G/∂L)。不考虑工作与闲暇时间之间的权衡,这个人在该时期内愿意分配给采矿的劳动数量是固定的(L)。
 
土地的边际回报从原点开始就出现了递减。同时,根据线性齐次生产函数下的可变比例规律(law of variable proportions),劳动的边际产量开始上升。根据这个图,我们可以确定矿工愿意使用多少暴力来获取额外的矿地。比如,假设该矿工拥有OA单位土地。按照OA/L情况下的土地与劳动之比(land/labor ratio),土地的边际产量为AC,劳动的边际产量为AB。他愿意为暴力分配AC/AB单位劳动,以获取额外1单位的土地。AC/AB只不过是该矿工在黄金生产上的边际替代率。它衡量的是,在不改变黄金总产量的情况下,为交换额外1单位某种投入,该矿工在另一种投入上能够放弃的最大数量。
 
用数值举例更加清楚。假设∂G/∂h=AC=10单位黄金;∂G/∂L= AB=1单位黄金。额外1单位土地将会增加该矿工10单位黄金的财富,但是额外1单位劳动只会增加他1单位黄金的财富。如果能够获得额外1单位的土地,他愿意最多将10单位的劳动付诸暴力。假如其他矿工使用暴力的能力相等,且愿意分配2个单位的劳动,让这个矿工远离他们的边际土地,那么他们将在冲突中沦为输家。在这个例子中,该矿工能在没有任何真实暴力发生的情况下获取额外的土地,因此他仍将拥有L单位劳动用来采矿,以及额外1单位的土地。
 
请注意,当这个矿工获得额外的土地时,他的土地与劳动之比增加了,但他把劳动分配给暴力的意愿却减少了。这是因为随着土地与劳动之比越来越高,∂G/∂h在持续下降,∂G/∂L在不断上升。换句话说,连续单位的土地变得越来越不值钱,而劳动则变得越来越有价值。在拥有OD土地的情况下,个人将会分配FD/ED劳动(这比AC/AB低)用于暴力,以获得另一单位土地。如果我们假设获取额外1单位土地的劳动成本是固定的2单位劳动,那么这个矿工将会继续通过威胁夺取他们的土地,直到他对额外单位土地的估值是他对额外单位劳动估值的两倍—这种情况会发生在他拥有OI土地的时候。当土地劳动比IK/IJ=2时,均衡实现。此时,这个矿工不会要求更多的土地—他不会愿意为获得额外1单位土地而再分配2单位劳动用于暴力,其他矿工亦是如此。由于每个人都事先知道任何冲突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不会有更多的威胁发生,也不会有更多的矿地进行交换。这个矿工就能够通过OI单位土地和L单位劳动生产出OMKI单位的黄金。
 
在检验这个一般均衡解之前,需要对该模型作两点说明。首先,在这个模型中,土地的初始获取与持续维持私有性没有区别。这个区别在后面会很重要,但就目前而言,在该生产函数下,威胁使用暴力将他人排除在外是一种非常彻底的威胁,足以保证土地在整个时间段内的私有性。其次,我假定矿工只能将劳动用于采矿或暴力,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选择方案。如果是一个更为一般化的理论,比如说,可能会提供给他一个选择来分配一定的劳动时间,以提高其使用暴力的能力。事实上,我在这里假设的是,将劳动时间分配给其他边际(margins)的替代成本是极其高昂的。这点稍后会有更详细的讨论。

为了更好的了解上述理论及全书内容,下面附上全书导论以提供一个概览:

 
这是一项针对私有产权的起源与演变的经济学研究。它由两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我试图推出一个理论,这个理论对解释和推测各种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可能有所帮助。

产权是从各种不同情况演变而来的。例如,一个人获得椰子的产权,可能仅仅是因为他是唯一会爬树的人。同样地,一个人拥有鱼的产权,可能是因为只有他知道哪里才能捕到鱼。而我感兴趣的则是,那些由两人或多人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在这类协议或合约中,一群人一致同意授予他们中的每个人对某种资源的私有产权,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些合约要么是隐性的,要么是显性的。隐性的合约通常被称作习俗或者传统,比如不插队,或在戏院里就坐前要问邻座“这位子有人吗”;显性的合约被称作法律或者规则。然而,不经意间获得的经验表明,相对有价值的资源的权利通常是通过合约明确分派(分配)的,而不是由变幻莫测的习俗分派。我所研究的,就是这些显性合约的起源和演变。出于研究目的,我对私有产权的定义跟显性合约条款的定义一样,这些条款都分派了个人使用某项资源和靠其获得收入的私有权。这种私有权还可以包括转让权。

一个人可能与其他人商定,在生产和消费中联合资源,为这些资源创造出新的用途。通过合约,他们必须约定谁有权利拥有这些新的产品,以及如何分配资源联合产生的所有收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合约都会涉及产权的建立。然而,并不是所有合约我都感兴趣。在本书中,我感兴趣的只是那些被我称为“原始合约”的合约。这类由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中的人们建立的合约,首次分派了个人对资源的私有权。若无特别说明,本书出现的“合约”,指的就是这种原始合约。个人只有在被赋予对资源的私有权之后,才有可能与其他人签订生产与消费合约。如果人们不想像鲁滨逊·克鲁索那样生活,这种原始合约就必不可少。对从无政府状态走出来的这一步,哲学家、政治学家、历史学家、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和社会学家已经做了研究。但当这一步被视作人与人之间的合约协议,并且取决于个人选择时,它就完全归入了经济学家的领域。

在本研究的第二部分中,我将运用该理论来解释,1848年至1866年期间加利福尼亚授予个人矿地产权的合约演变过程。之所以选择这个时期,是因为那个时候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与第一部分所提出来的理论局限条件(约束条件)极为接近。

1848年,美墨战争即将结束时,人们在加利福尼亚发现了黄金。在结束这场冲突的条约中规定,墨西哥的加利福尼亚(即如今的加州)将被割让给美国。然而,美国政府没有适用于管制公共矿地的法律体系,因此,所有在这些矿产上的矿工(采矿者)都被视为入侵者。其实更早前,墨西哥法律曾对采矿权的获取作出过规定,但在发现黄金的同一年,这些规定被美国军政府废除了。废除之后,美国军政府也没有颁布其他替代性的法规。加尼福尼亚州政府直到1850年才开始运作,而且在此后很多年里也没有给执法部门提供过资金支持。由于黄金的发现,驻扎在加利福尼亚的美国军队中出现了许多逃兵,军队人数锐减到600人左右。与此同时,大约有20万来自世界各地的矿工蜂拥而至,试图主张对部分矿藏的所有权。由于没有法律或执法部门来管制矿产的使用,因此,混乱的无政府状态盛行。这个时期,私有产权是不存在的。但是,到了1850年,也就是在黄金发现仅仅两年之后,矿工就已经组成各种团体,并就显性合约达成了一致—即在特定的矿区或地区内,个人被分配了土地的私有权和转让权。到了1866年,形成了500多个界限明确的独立矿区,每个矿区都有各自的产权制度。

在花费几个星期,对加州档案馆、图书馆和特殊藏品进行挖掘之后,我成功找到了200多份此类原始采矿合约。尽管合约与合约之间在某些方面有显著差异,但其他方面则极为相似。每一份合约都清楚地列举了每位矿工在选择不同土地用途时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可以主张作为己有财产的矿地数量。正如我将要证明的那样,第一部分所提出的理论不仅能够推测产权何时会出现,而且能够推测什么样的权利将会被确定,以及这些权利如何在互相竞争的主张者(claimants中进行分配。

假如我们自己仅仅满足于对克鲁索型经济体的研究,那么产权的概念将永远不会产生。独自一人在小岛上的克鲁索,会发现他的行为不受其他人行为的约束,且所有资源都归他所有。当然,为了推出可验证的含意,有必要对他的生产和效用函数加上一些理论上的局限条件,比如边际生产率递减和边际替代率递减。但经济学家的工作到此也就结束了。在岛屿的资源禀赋和设定的生产与效用函数的局限条件下,一个足够有能力的数学家无需任何经济学知识就能使克鲁索的效用最大化,进而推出投入的分配和产成品的矢量。

在岛上多引入一个或多个人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只要他们的行为互相影响,克鲁索就会发现,他的选择将进一步被新来者的决策所约束。比如,当克鲁索决定去树上采摘椰子,结果却发现那棵椰子树被其他人摘得干干净净。或者当他决定去捕鱼,到那一看,他的渔场里到处都是游泳的人,鱼早被吓跑了。在这样一个岛上,该如何使用资源呢?当人们为稀缺物品互相竞争时,就有可能爆发暴力冲突。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到,所有的鱼和椰子在冲突中被破坏殆尽,没有剩下任何资源可供分配。作为这类竞争的替代办法,人们可能会同意遵守一系列的规则,这些规则将规定谁能够控制并使用各种资源。这标志着产权制度以及生产和消费局限条件更为复杂的制度的出现。

产权是一系列的局限条件,任何经济理论都必须包含这些局限条件,才能用来解释多人经济体中的人类行为。这一点很容易用克鲁索的例子来证明。除了生产函数的技术性局限条件外,克鲁索独自一人生活在小岛上,可以随时用火枪射杀任何他想要的猎物。让我们纯粹考虑技术方面的因素,假设一天之内,克鲁索一个人用一把火枪,可以在一座小岛上射死10只鸭子。只有当克鲁索是独自一人在小岛上时,这个生产函数才可与经验上的检验相关联。新来岛上的人为了避免被流弹所伤、周日的宁静被破坏,或岛上的鸭子被灭绝,可能会与克鲁索签订合约,并支付他报酬。作为回报,克鲁索则同意只在某规定区域内,于工作日的上午10点至下午3点这个时间段内射猎。在预测用于射杀鸭子的资源投入,和射杀到的鸭子数量的产出上,原有的生产函数自动失效。我们必须重新考虑影响克鲁索行为的额外局限条件。

新的生产函数不会具体说明产出与实物单位投入之间的纯技术关系。相反,它会具体说明,产出与以特定方式使用投入的权4 利之间的关系。比如,新的生产函数可能是,在工作日上午10点 4至下午3点期间,克鲁索有权在湖的北岸射猎,此时,他每周能够射杀27只鸭子。假如这些权利发生了改变,使得他能够在上午9点至下午4点这段时间捕猎,他射杀的鸭子数量可能增加至每周29只,以此类推。

很明显,我们不能完全根据实物单位来理解生产与交换,而必须把实际的权利纳入投入与产出中去。假如没有产权的实际局限条件,经济模型几乎不可能经受住最终的检验,即做出能被证实或证伪的预测。

资料的展开顺序跟大多数科学作品一样:理论先于实证检验。对于那些缺乏经济理论背景的人来说,第一部分也许会难以理解,尽管就经济学理论而言,这是相当初级的知识。当然,你可以直接跳至第二部分。这样做,你将失去许多推理(论证),这些推理促使我强调某些“事实”,同时淡化或完全删除其他“事实”。我建议,即便你不是经济学家,第一部分至少也要快速浏览一下。

本文选编自《加州淘金热的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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