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的演化理论,如道格拉斯·诺斯的演化理论,像大部分主流经济学家一样,采取的是“历史”的方法,尽管他们认为自己的演化理论是动态的与演化的,但他们的演化理论其实是“建构的”,而不是“演化的”。如诺斯,他研究一个“演化”的现象,但他的经济学不是“演化”的。
人类社会之所以是“演化的”,而不像自然界那样是“变化的”,是因为社会是人的有目的的行动的结果,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是人的目的性的产物。要理解社会的演化,就不能把人视为没有目的的物或生物。所有的制度都是手段,供有目的的个体选择,用以达到他的目的,个体如何评价制度,是决定“制度演化”的关键,而个体对制度的评价,又是和他的认知有关,如果个体对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无知,则个体很容易把对他不利的制度视为对自己有利的制度,从而使这种制度得以保留。因此,演化是一个个体认知驱动的过程。如果否定了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也就否定了人的认知,这样演化就无从谈起。成为多数人目标的那种“演化”,也就是使个体的幸福得以增进的演化,应该被视为个体运用其理性的产物,也就是认知的产物,比如他要对不同的政策或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具有判断能力。
相比之下,使用历史主义方法的演化理论,只是把人视为一个“逐利”的个体,而没有被视为一个具有“认知”能力的个体。如诺斯意识到人的观念对演化很重要,所以他引入了意识形态的概念。但是他是在“客观”与“整体”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即这不是进入到个体主观评价的意识形态,或独立于个体评价的意识形态。从行动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进入个体的评价,也意味着对个体的行动没有影响。外在的事物,是通过个体的主观评价,才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的,经济学不能抹去这个“评价”过程。为了解释现象的需要而引入一个概念,如“意识形态”、“交易费用”或“产权”,这只是一种“解释”,属于历史的方法。
诺斯从“制度”,如“产权”来解释“西方世界的兴起”,也有“用制度来解释制度”的套套逻辑嫌疑,因为产权制度的出现,本身就是“兴起”的体现。对于产权制度何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来解释,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成本-收益”分析预设了经济学家作为“旁观者”,他能够知道当事人的成本-收益,并且能够替当事人进行计算,这个预设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是解释演化的基础,诺斯的经济学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点,他有关“暴力”的解释也是如此。
并且,这种方法也预设了新制度是“外生的”,当事人是在外生的新制度和原来的制度之间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显然,这个假设也是不成立的,当事人在行动时,并不能预料具体的新制度是否将会出现,将以何种方式出现。我们不能假设新制度事先就已经进入了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中。这一方法把新制度视为个体成本-收益计算的产物,这是一种“建构主义的理性”,它不是建立在当事人的无知性假设之上的,没有看到制度是以“非意图”的方式演化产生的。因此这种号称“演化”的方法其实是“建构”的,而非“演化”的。
诺斯没有区分这两种“理性”。一种是个体成本收益计算意义上的理性,也就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二是认识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意义上的理性。第一种理性不会自动地演化出好的制度,因为事实上每个个体都在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但文明显然并不因此而自动产生,在很多情况下,这种计算导致的是冲突和战乱。也就是说,文明和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其实没什么关系。显然,当个体认识这种原理时,才使得社会整体上朝着文明的方向“演化”,并产生出了“产权”制度,即产权应该被视为这种理性的“结果”,而不能像诺斯那样,把产权视为文明的“原因”。
关于“演化”的研究,如果不借助于确切的理论,那么必然会陷入到任意的“解释”中。借助于确切的理论,才能得到确切的结论。由于研究的对象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构成的社会,那种基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的理论(真正的经济学),就是一种相对更为合适的理论。比如,它会比引入了类似“变异”、“涌现”等概念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更合适,因为新古典经济学并不是有关“人际合作如何展开”的理论,而是有关单个主体(个体、企业或国家)的最大化行为的理论。借助于这样一种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理论,我们就有一个“尺度”,可以考察不同社会的制度演化,比如为什么有的社会演化出了有助于分工合作的制度,而另外的社会则是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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