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罗斯巴德
来 源:沉默与思考,原文摘编自罗斯巴德《人,经济与国家》第十章
A.消费者主权VS个人主权
我们已经知道,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人们倾向于生产消费者最需求的财货。一些经济学家把这一制度称为“消费者主权”(“consumers'sovereignty”)。不过这里并没有强制性。选择完全是由生产者独立作出的;他对消费者的依从完全是自愿的,是其为了效用“最大化”而自主选择的结果,并且这是一个他可以在任何时刻自由取消的选择。我们已经多次强调,只有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每个人才会追求货币回报(消费者需求的结果)。这些“其他条件”是个体生产者的心理评值,它们可能会抵消货币性影响。例如,一位劳动者或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参与某项货币回报比其他地方少的工作。他从事这份工作是因为他从特定的工作与产品中感觉到快乐,并且/或者他厌恶其他选择。较之“消费者主权”,更准确的表述是,在自由市场中存在个人主权(sovereignty ofthe individual):个人拥有对自身和行动以及对他所拥有的财产的主权。这可以称为个人自我主权(individual self-sovereignty)。为了赚得货币回报,个体生产者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是他在多大程度上遵循这种预期的货币回报,在多大程度上追求其他事情,即非货币因素,完全是他自己的自由选择。
“消费者主权”这个术语是经济学中滥用仅适用于政治领域的术语(“主权”)的典型例子,因而也是从其他学科借用比喻的危险的一个例证。“主权”是指最高政治权力的能力;它是依赖于暴力使用的权力。在一个完全自由的社会,每个人都对自身及其财产拥有主权,并且这就是从自由市场中获得的自我主权(self-sovereignty)。没有人对任何其他人的行动或交易拥有“主权”。因为消费者无权强迫生产者从事各种职业和工作,所以前者对后者不拥有“主权”。
B.赫特(Hutt)教授和消费者主权
有关“消费者主权”的比喻性用语甚至误导了最好的经济学家。许多著作家曾经以之为理想(ideal),用来跟所谓不完全自由市场体系作比较。开普敦大学的W.H.赫特(W.H.Hutt)教授便是一个例子。他为消费者主权概念作了最细致的辩护。由于他是这一概念的始作俑者并且他这一术语广泛用于文献中,他的论文便尤其值得关注。下面将以它为基础对消费者主权概念及其关于竞争与垄断问题的推论加以批判。
在他的论文的第一部分,针对有关他忽视了生产者欲求的批评,赫特对他的消费者主权概念进行了辩护。他的做法是,声称如果一位生产者将一种手段作为目的本身来欲求,那么此人就是在“进行消费”。在这一形式的(formal)意义上,如我们所知,依照定义,消费者主权总是存在的。形式上看,这个定义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我们在本书中一直强调,个人基于价值表来评估目的(消费)并且,他对手段(指生产)的评值取决于前者。因此,消费在这一意义上支配着生产。
但是这种形式的意义对于分析市场上的状况没有太大用处。并且赫特和其他人恰好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进行分析的。比如,假设A生产者将其劳动或土地或资本从市场中撤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他都是在行使他对自身及其财产的主权。相反,如果他把它们提供给市场,他就是根据其追求货币回报的程度,让自己听命于消费者的需求。在上述的一般意义上,“消费”在任何情况下都居于支配地位。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哪个“消费者”?是花钱购买可交换财货的市场消费者,还是出售可交换财货以赚得货币的市场生产者?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区分“可交换财货的生产者”和“可交换财货的消费者”,因为按照定义,市场只能交易这类财货。概言之,我们可以把人们称作“生产者”和“消费者”,尽管每一个人都必然作为消费者而行动,并且每一个人也必须在其他情境下作为生产者(或作为从生产者那里得到馈赠的人)而行动。
对此加以区分后,我们便发现,与赫特所说的相反,在自由市场上,每个人都对自身及其财产拥有自我主权(self-sovereignty)。生产者,而且是生产者独自决定是否将其财产(包括他自身)闲置或在市场上出售以换得货币,其生产的成果因而就在与消费者的货币进行的交换中转移给了消费者。这一决定——涉及有多少将被配置到市场上,有多少将被保留——是由个体生产者并且只由他独自作出的决定。
然而,赫特隐含承认了这一点,因为他很快就转换他的主张,并开始前后矛盾地坚持把“消费者主权”视为自由市场中的活动据以得到评判的道德理想。消费者主权变成了几乎是绝对的善,生产者对这一理想构成阻力的任何行动几乎都被视为道德上的背叛。摇摆于将消费者主权视为必然事实(necessary fact)和可被违背的理想的自相矛盾的概念之间,赫特试图建立起各种标准来判定这一主权在什么时候正在遭到侵犯。例如,他坚持主张,当一个生产者出于得到享受的欲求以作为消费者财货使用而保留其自身和财产,那么这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且与消费者的支配相一致。相反,当生产者保留其财产以图获得更多货币收入而不是相反(尽管赫特并未说明,但可以推测是利用了其产品的非弹性的需求曲线),那么他就是在恶意违背消费者的意志。他可以通过将生产限于为他自己生产个人产品,或者假如他和其他生产者生产相同产品的话,也可以通过与其他生产者合作来限制生产以图提高价格,来做到这一点。这就是垄断价格的学说,而且正是这一垄断价格据说是生产者借以滥用其合法功能的工具。
赫特承认在任何具体情况中区分生产者动机的巨大困难。将其劳动保留的个人这样做可能是为取得闲暇;甚至土地或资本的所有者将其保留可能是为从观赏其闲置的财产中获得,比如说,审美愉悦。假设两种情况下确实存在的动机的混合。那么赫特一定会倾向于对生产者疑罪从有以解决这些困难,尤其是涉及财产的情况。
但是困难远远超过了赫特的想像。每一个生产者都总是努力最大化其“心理收入”(“psychic income”),以达到其价值表中的最高位置。为此,他要按照自己具体的评值在这个表上权衡货币收入和各种非货币因素。首先让我们把生产者视为一个劳动的出售者。在决定出售多少劳动,以何种价格出售时,生产者将考虑会赚得的货币收入、工作类型和“工作条件”产生的心理回报以及所放弃的闲暇,同时依照他各种边际效用的计算来权衡他们。当然,假如他能干得更少挣得更多,他就会这么做,因为他这样也能得到闲暇。于是问题出现了:这为什么就不道德呢?
此外,(1)不仅是不可行,而是不可能在此处把对闲暇和货币的考量分开来,因为两个因素都被涉及,只有个人自己才会知道其各种评值的错综复杂的权衡。(2)更重要的是,这一行动并不与生产者只有服务于消费者才能赚钱的真理相抵触。为什么他可以通过限制自己的生产来获取“垄断价格”?只是因为对其服务的需求(或者直接来自消费者,或者经由更低层级生产者间接地来自他们)是非彈性的,因此减少财货的生产和更高的价格将使在其产品上的支出增加因而提高他的收入。然而这一非彈性的需求表(demandschedule)完全是消费者自愿需求(voluntary demands)的结果。如果消费者真的愤怒于这一“垄断行径”,通过抵制生产者并/或将其需求提升到“竞争性”生产水平,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使他们的需求曲线變为彈性的。他们不这样做的事实意味着,他们对现存的状态感到满意,并且还表明,他们和生产者一样,受益于产生的自愿交易。
作为“反垄断价格”学派的主要攻击目标,身为财产售卖者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又是怎么回事呢?首先,原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个体生产者可以要么个別地要么共同地(通过“卡特尔”)限制生产以及他们的土地和资本财货的出售,以提高预期从销售中得到的货币收入。再一次,此类行动没有什么特別不道德之处。其他条件相同,生产者们努力最大化从他们的生产要素中获得的货币收入。这并不比任何其他最大化货币收入的努力更不道德。再者,只有为消费者服务他们才能做到这些,因为再一次,销售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自愿的。再一次,要么由个人要么由多人以卡特尔方式一道合作来建立的这种“垄断价格”,只有需求曲线是非彈性的才是可能的,而这一非彈性是消费者在最大化其满足时完全自愿的选择的结果。因为这个“非彈性”只是一个标签,用来标志消费者在更高而不是更低的价位上花掉更多的钱来购买某一财货的情况。如果消费者确实反对卡特尔行为,并且产生的交易真的伤害了他们,他们就会抵制某一家或许多家“垄断的”企业,他们还会减少他们的购买以使需求曲线变得有弹性,从而企业将被迫再度提高产量并降低其价格。如果多家企业组成的某一卡特尔采取了“垄断价格”的行为,而该卡特尔对于提高生产效率没有其他好处,因为需求表现在所显示的弹性,那它将不得不解散。
但是,有人可能还会问,难道消费者不是偏好更低的价格因而一个“垄断价格”的实现不就构成了“挫败消费者主权”吗?答案是:当然,消费者偏爱更低的价格;他们总是如此。事实上,价格越低,他们就越喜欢。这是否意味着,对所有的商品,理想的价格是零或接近于零,因为这将表明生产者为消费者的愿望作出了最大程度的牺牲?
在扮演消费者角色时,人们总是喜欢以更低的价格购物;而作为生产者时,人们便总是喜欢他们的商品能有更高的价格。如果自然最初就提供了一个物质的乌托邦,那么所有可交换的财货都将免费获取,并且也不需要为赚得货币回报而进行任何劳动。这个乌托邦当然也是被“偏好”的,但它也只是完全的空想的状态。人类必须在给定的承继得来的土地和耐久资本的现实的环境中工作。
在此岸世界,有且只有两种方式来解决商品的价格应该是多少。其一是自由市场方式,价格由每一位参与其中的个人自愿地设定。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在使所有交易者都受益的条件下达成。另一个方式就是用暴力干预市场,即用霸权关系来反对契约的方法。这种霸权地确定价格的做法意味着宣布自由交易为非法,并建立人剥削人的制度——因为只要强制交易发生就会出现剥削。如果自由市场路线——也就是互利的路线——被采用,那么除了自由市场价格之外将不会存在别的正义标准,这当中包括所谓的“竞争性”和“垄断性”价格以及组成卡特尔的行动。在自由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在自愿合作中调整他们的行动。
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这一结论显而易见;各个生产者—消费者要么在自由市场上自愿决定他们彼此交易的比率,否则就用暴力来决定比率。在任何情况下,都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说鱼用马表示的价格高于或低于自由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换个说法,马用鱼表示的价格更高或更低,为什么更加或更不“道德”。然而,为什么任何货币价格应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价格是一样没有理由的。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本公众号为非营利性平台,刊发文章仅作学术交流使用,不构成投资决策之建议。
对本公众号原创之文章,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经济学原理”及作者姓名。未经本公众号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
对非本公众号原创之文章,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请向原创公众号或/及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