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法案例 | 想离婚,儿女和车怎么办?

民生   2024-09-11 10:31   河南  

正文共940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语音朗读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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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严女士与顾先生相识后于2017年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育一女,2021年生育一子。男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期间购买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严女士名下。随着时间推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越来越多的矛盾,经常发生争吵。2024年5月,严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

2024年7月,顾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处理

韩俊秀律师作为严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两次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严女士曾提起离婚诉讼,现顾先生又提起离婚诉讼,严女士表示同意,可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顾先生要求严女士清偿婚前债务8万元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严女士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20万元。在司法审判中,民事案件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均未能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诉求均不予支持。双方除小型轿车外,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女儿由顾先生抚养,儿子由严女士抚养,抚养费自理。小型轿车登记在严女士名下,归其所有,车贷由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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