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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洛阳光法所王晶晶律师认为苗先生的伤情较重,应进行残疾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即通常所说的三期鉴定。经受理本案法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苗先生进行鉴定,确定其一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发生时,苗先生在厨房从事雇主吴先生交办的工作,作为一个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性,提高安全注意,自身的疏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吴先生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进行相关操作培训,在特殊工作场合应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无证据证明吴先生做到以上事项,对苗先生的损害发生亦有责任,应赔偿相应损失。
王晶晶律师拟定调解协议,受理案件的法院审查内容后,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苗先生收到赔偿款后,到律所送上锦旗一面,上书:“尽心尽责暖人心 专业精湛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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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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