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件尘埃落定,尽管双方车辆并未直接碰撞,但法院仍判决共享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一定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
案情简介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王丽(化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饮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张娟(化名)驾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前方左转弯。王丽在避让过程中撞上同向前方由马强(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导致王丽受伤并最终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娟承担次要责任,马强不承担责任。
王丽家属随后将张娟、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3311.67元,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赔偿,不要求张娟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王丽家属403941.67元,并驳回王丽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王丽家属自愿放弃对被告张娟的赔偿请求权。
法官认为
责任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前方同向直行车辆发生碰撞,且未戴安全头盔,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严重、作用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张娟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过错轻微、作用较小,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王丽应承担70%的责任,张娟应承担30%的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碰撞”不是承担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考虑的首要因素。
本案中,虽然王丽与张娟的车辆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张娟的驾驶行为与王丽的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张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赔偿:由于张娟驾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已经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保险不足部分及保险免赔部分,原应由张娟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王丽家属自愿放弃对被告张娟的赔偿请求权,是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温馨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注意观察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文明礼让。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摒弃交通陋习,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来源:民主与法制、民事审判、山东高法
编辑|李凯曼
审核|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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