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男子因流浪猫绊倒受伤,投喂者赔偿24万元”一事引发热议。据悉,吴某某在上海某羽毛球馆扣杀落地时,踩到一只流浪猫摔倒,导致十级伤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流浪猫的投喂者肖某某需赔偿吴某某24万元,羽毛球馆所属体育用品公司对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公布后,公众争论焦点围绕“投喂者是否等同于饲养者”“球馆中为何出现流浪猫”等展开。7月24日,闵行区法院再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责任(约19.2万元),肖某某承担20%责任(约4.8万元),吴某某无须承担自身损害责任。
投喂行为
不等于饲养行为
一审中,根据证人证词及《民法典》相关条款,法院认为肖某某的投喂行为构成“饲养”,因此将其认定为猫的饲养人,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饲养人在行为上应当对动物具备排他性的控制力,如在私人场所设置窝舍、限制动物活动范围、训练动物听从指令等,旨在防止动物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
法律虽未明确定义“投喂”与“饲养”的区别,但从法理上分析认为,饲养人一般对动物享有特定利益,如精神上宽慰与愉悦,甚至是经济利益,并具有实际控制力。而在公共场所如公园、羽毛球馆等投喂流浪动物,没有表现出独享动物利益的意愿,缺乏排他性控制力,故不宜视为“饲养”行为。
球馆管理不善
应负主责
尽管再审判决认定肖某某不构成饲养人,但其作为羽毛球馆教练,在场馆内投喂流浪猫且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依然具有一般侵权责任。
投喂动物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不得对他人造成威胁。肖某某在球馆附近投喂流浪猫,实质上引入了潜在风险,直接导致吴某某受伤,因此需承担一定责任。
体育馆作为公共经营场所,有义务排除潜在安全隐患,保障场所安全管理。羽毛球馆未能及时制止肖某某的不当投喂行为,且未采取措施驱逐场馆内流浪猫,存在管理不当的失职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
再审程序
彰显法治公平
本案再审聚焦于“投喂行为是否构成饲养”“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等多个维度,经过详细研讨论证,最终认定投喂行为不具备排他性支配,不构成饲养关系。此外,明确了羽毛球馆的管理失职责任占较大比重,综合各方责任比例,合理裁决了赔偿分担方案。
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流于形式,仅靠标语是不够的,需全面提升设施和管理水平,以切实保障运动者的安全。
社会各界在关爱流浪动物时应适度而行,避免因善意之举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编辑|李凯曼
审核|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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