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一日游”竟成“赔偿风波”?
案情回顾
本案涉及一起因参加“免费一日游”活动摔伤而引发的纠纷。原告范某某在某服务部员工胡某的推介联系下,参加了由被告某服务部组织的免费一日游活动,不慎在景点台阶上摔倒受伤,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883.5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所接案
某服务部将本案件委托至我所为其代理,作为本案被告,我所主办律师团队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通过深入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方过错情况,为被告争取到了更少的责任承担比例,减免了更多的损失。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酌定我方当事人某服务部对范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范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扣除某服务部员工胡某已垫付的3996.04元,我方当事人需再赔偿范某某2211.5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元,由范某某负担415元,我方当事人某服务部负担65元。
法院认为
范某某根据胡某的推介和联系,自愿参加“免费一日游”活动,某服务部和胡某均认可某服务部系活动的组织者、胡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故范某某与某服务部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
某服务部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范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时自身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范某某在台阶行走时不慎摔倒,主要是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发地点并非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场所,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服务部组织旅游的对象是老年人,其未尽到充分的照看、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某服务部组织的是免费旅游活动,事发后也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以及双方过错情况,酌定某服务部对范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范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结合其赔偿清单计算,范某某损失合计20691.99元,某服务部应赔偿30%即6207.59元,扣除已垫付的3996.04元,还应赔偿2211.55元。
光法小贴士
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提醒旅游者在参加活动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提醒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更加重视安全保障义务。双方都应加强安全意识,明确旅游合同条款,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旅游环境。
编辑|李凯曼
审核|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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