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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光法所于洋洋律师作为本案主办律师认为,依据依据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先生于2020年初到该公司工作,所提供的钻工劳动也是公司主要业务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的管理,获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刘先生2020年工资标准,结合2020年发放工资数额,至少可以确定刘先生自2020年10月1日已为郑州某地质勘察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2023年12月,刘先生工作时受伤,2024年1月出院,在家休养至5月。郑州某地质勘察公司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赔偿刘先生因工受伤的损失,支付刘先生未缴纳社保款项及未结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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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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