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记者走访部分水果市场,发现在琳琅满目的水果市场上,挂羊头卖狗肉,假冒进口水果卖高价的行为比比皆是,进口水果以“进口”二字的附加价值,售价高于国产水果好几倍。
而这些假冒的“进口水果”,通过打信息差,把国产水果装进有外文的包装箱里,包装成进口水果高价销售。还有在网上购买水果标签,将进口水果的产地一换,摇身变成更高价的进口水果。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曝光了这些行为:
市场上售卖的日本进口阳光玫瑰,其实是国产的,只是加上了带有日文的包装,便售出近十倍高价。
市场上售卖的日本进口晴王葡萄
央视记者在海关总署2024年9月2日发布的获得我国检验准入的水果及输出国家名录中发现,名录中明确显示,日本目前予以准入我国的水果品类只有苹果和梨。
海关总署2024年9月2日发布的
获得我国检验准入的水果及输出国家名录
还有山东的梨,摇身一变成为印满日文的“进口秋月梨”。
替换标签,南非橘子华丽“变身”澳柑。
让这些不法商家造假的“洋外衣”,成本之低,令人瞠目结舌,只需花几分钱换个标签,或者几块钱换个包装,便可轻而易举的将国产水果变成“进口水果”,从而卖出更高的价格,获得更多的利润,而这甚至成为了水果行业“公开的秘密”,实在让人心寒。
这些“假进口水果”从进口包装至标签,都有公开售卖,且不需要任何委托授权手续。虽然不一定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触犯了法律。
我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制售仿冒外国知名水果标签的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商家销售假冒“进口水果”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会构成欺诈。
消费者面对侵害可通过“退一赔三”,或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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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编辑|李凯曼
审核|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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