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法案例 | 借款本息结算后按合计金额重新出具借条,合计金额能否被认定为本金?

民生   2024-09-26 15:37   河南  

正文共1020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语音朗读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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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王先生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前后四次向亲戚魏先生提出借款请求。魏先生应允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出借资金,四次转账共计十万余元,王先生并未出具借条。2021年春节期间,魏先生到王先生家中要债,被对方告知没有钱还款,便要求其出具借条。经双方核算一致,决定将本息合并计算为本金,王先生当场出具《借条》一张。


上述款项经魏先生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还。


    
案件处理

刘欣妍律师作为本案主办律师,认为魏先生提供有《借条》、转账记录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能够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现王先生未按约定偿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借条》载明的金额包含出借本金款项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本案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原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并计算为本金未获人民法院支持。


故关于欠付本金数额应为原借款本金;利息应为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2月12日的数额;因《借条载明6月底偿还,逾期利息应以原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3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王先生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能免除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现判决已生效,如王先生仍拒不偿还上述款项,魏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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