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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王先生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前后四次向亲戚魏先生提出借款请求。魏先生应允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出借资金,四次转账共计十万余元,王先生并未出具借条。2021年春节期间,魏先生到王先生家中要债,被对方告知没有钱还款,便要求其出具借条。经双方核算一致,决定将本息合并计算为本金,王先生当场出具《借条》一张。
上述款项经魏先生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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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刘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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