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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王”外卖员电动车上猝死通报
针对近日网民关注的本辖区雅乐国际花园附近非机动车道上一男子晕倒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件,经查,死者袁某某(男,55岁),系外卖配送员,公安部门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经街道、有关部门协调,相关外卖平台、保险公司与家属协商,目前事件相关方已达成一致,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对袁某某的不幸离世,我们表示深深痛心和惋惜,也对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广大网友和媒体朋友对外卖员的关心关注,我们感同身受。让我们一起努力,用实际行动创造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相关案例
李某在长沙从事同城配送服务,是北京某公司“闪送”平台的闪送员。其入职前与该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由于患病或者工作期间负伤,配送员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公司无关。”某日,李某在配送过程中突发疾病在路边晕倒,群众通知120救护车送医抢救,住院四天医治无效死亡。李某的母亲龙某及儿子李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2.李某死亡的损失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李某作为被告“闪送”平台的配送员,在完成配送收派任务后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合作协议》亦明确对配送员的工作内容存在制约,对配送员实施奖惩机制。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向被告提供劳务而非合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外卖骑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过程中未注意自身身体状态,在患有高血压病3级的情况下仍持续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自身突发疾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招募骑手时未要求骑手提供体检报告,也未组织骑手定期进行体检及安全培训,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北京某公司应当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一审判决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北京某公司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依据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航空城宜家酒店商务楼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