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劝!套贷转借风险大,法律后果需自担

民生   2024-11-15 17:0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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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概 述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提出借款请求。张某同意借款,但因其自有资金不足,遂通过向多家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在获得贷款后,张某将部分贷款资金出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 决 结 果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还借款本金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争 议 焦 点





张某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给李某的行为,是否导致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若合同无效,张某能否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 例 分 析





套贷出借行为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通过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将部分贷款资金出借给李某,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借人,明知套贷出借行为违法,仍然进行出借,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作为借款人,虽然未直接参与套贷行为,但接受了张某套贷后的出借资金,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在合同无效后,李某应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

关于利息部分,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亦无效。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考虑到李某实际占用了张某的资金,并享受了资金使用的利益,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套贷出借行为的法律后果

除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外,如果出借人贷款到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能会因此背上贷款债务,如还款不及时则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甚至存在成为“失信人”的风险。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光法小贴士





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等方式出借款项,虽然能够缓解一时之需,殊不知其中有着诸多风险。在情义的驱动下,我们或许容易忽视这份风险。但请记住,每一步决策都应基于理性与法律的考量,切莫让套贷出借成为自己无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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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凯曼

审核|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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