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相关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
《办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流程、保障与监督等,并指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符合客观、公正、保护隐私、评估与帮扶相结合的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开展困境儿童身份认定、儿童收养,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提供监护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救助保护、关爱帮扶等支持和服务时,应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在临时监护期间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的,应当进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在评估主体上,《办法》明确,民政、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是家庭监护评估实施主体,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开展评估的,可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由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工作、法律、心理、教育等专业人员组成。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未成年人保护或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心理服务机构。参与评估人员应具备社会工作、法律、心理、教育等学历或资格证书,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在评估内容上,《办法》规定,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包括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情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情况评估主要评估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健康、教育、安全、监护意见等情况;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主要评估监护人的监护意愿、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处理家庭关系能力、安全保护能力等情况。
在评估方式上,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应以实地评估为主,可采取当面访谈、邻里走访、入户察看、问卷调查、资料查阅、信息比对、心理测评等方式进行。评估流程则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实施、出具报告、家庭监护建议告知等环节。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中国社会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
END
责编/制作:汪昊
在这里,了解专业社会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