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B】竞争性谈判中,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应该在确定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后,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综合评审。如果只有一家投标人符合条件,那么评审小组可以继续对这家投标人的方案进行评审。在进行综合评审时,评审小组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方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方案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较。如果这家投标人的方案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价格合理,那么评审小组可以建议将其作为中标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有一家投标人符合条件,但其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价格过高,评审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或者重新招标。综上所述,如果只剩一家投标人符合条件,在其方案符合要求并价格合理的情况下,评审小组可以继续对其方案进行评审。
问:竞争性谈判邀请了2家,但只有一家报名参与,谈判流程还能继续进行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竞争性谈判需要至少邀请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并且在评审中至少有2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才能进行谈判。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那么按照规定,谈判应该无法进行,采购单位需要重新进行采购活动。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采购单位认为只有1家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并提供满意的方案,可以通过相关流程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但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避免单一来源采购的滥用和违规行为。因此,建议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进行谨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