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依据的原则和条件?
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首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充分供应和竞争确保:考虑预留采购份额是否能确保充分供应和充分竞争。如果预留采购份额无法保证充分供应和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则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判断: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如果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但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未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且这一信息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未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就会导致无法确定是否适用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而影响价格分的计算,甚至可能导致项目被废标终止。
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1.货物类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制造商不能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而且所投产品的品牌或商标不能为大企业的品牌和商标。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工程类项目: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服务类项目: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6.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应用上述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单位须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具体适用条款及相关依据,产生明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