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Q
限额以下的(1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按政府采购法招标,需要意向公示吗?
答: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A
问题二
Q
意向公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请问“采购活动”具体指哪个时间节点?
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邀请文件为采购活动开始。
A
要求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的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这里所说的采购活动开始一般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参加资格预审、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等采购活动的公告或邀请书的时间。
A
问题四
Q
年初下达预算后,是否可以按照采购大类来统一进行采购意向公告(即一个大类包含多个采购项目),如可以,则后期采购项目的名称会与之前采购意向公告的项目名称不一致(但可以通过说明对应起来),这样是否可以?
答:采购意向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意向可一次性公开多个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拟组织实施的具体采购项目公开。
A
问题五
Q
采购意向公告发布后,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是否允许采购项目名称、金额、采购内容等在后期发生变化?如允许有变化,那么变化的范围和程度是否有要求?
答:采购意向公开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应尽量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保持一致。
A
问题六
Q
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这种情况不进行采购意向公告时,是否需要相关报批程序?
答:所述情形,应由单位自行决定而不需报批。
A
问题七
Q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文件中,中央预算单位,无论采购内容和金额大小,是否都需要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是否有具体采购内容,及金额的限制?
答: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A
问题八
Q
“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请问哪些情形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具有哪些构成要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上级新增工作部署、预算调整以及本单位工作安排调整、业务变化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
答: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前期无法预知的情形。上级新增工作部署、预算调整等非采购人可以预见的原因确需尽快开展采购,且不具备采购意向公开条件的,可以视同为不可预见的情形。
A
问题九
Q
采购意向公开,100万,是指年度预算吗?如果某个项目3年预算超过100万,需要公开吗?
答:公开采购意向的范围是按项目进行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预算金额是指年度预算。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且三年总预算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公开采购意向。
A
问题十
Q
一个达到预算金额的公开招标项目,作为业主单位,是否可以告知符合资质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存在这个项目,问他们是否参加?
答:采购人可以告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但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采购人也可以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采购意向,便于潜在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
注: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分享,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