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医院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怎么理解?必须一致还是可以是同类型的?签订的补充合同资金来源可以使用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吗?具体如何操作?需要变更原来的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有四个要点:一是追加采购发生在合同履行中;二是追加的内容为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即原合同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三是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四是追加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的追加采购,不是独立的采购项目,也不需要用新的采购方式采购。追加采购应当是在合同履行期内,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追加采购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也不需要经过采购流程,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可以没有协商记录而直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采购合同是原合同的补充合同,原合同数量、金额及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补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充合同的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追加采购的预算应该是同一个采购项目的预算内资金,采购项目的预算内资金没有结余,应申请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