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免不了要遇到项目“废标”和“流标”,但很多供应商将两者混为一谈,分不清楚两者的区别。现就探讨一下,两者的定义和区别:
什么是废标?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作出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一般有四种情形会造成项目废标。
①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及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不足三家,通常会在报名环节出现参与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资格审核环节出现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综合评审环节出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几种情况。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是没有达到招标人设定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招标目标难以实现,应当重新设定招标条件。
② 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各种违法违规的情形。例如
采购人与特定供应商相互串通,造成对其他供应商的排挤和排斥,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利益;
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投标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招标文件设置有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政策,阻碍了国家政府采购宏观政策的执行;
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损害公平公开的营商环境。
上述这些情形就会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当终止采购程序。
③ 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
政府采购的结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项目的支付金额不能超过预算限度。
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项目需求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将无法执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重新制定采购需求。
④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一项具有法律约束的政府行政行为。原则上,一经确立,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这也是对这项政府行为,设定的一个容错机制。在政府采购中遇到一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采购程序无法继续开展,采购任务就必须中止。例如遇到如下情况时,就可以取消采购任务。
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原定的采购项目。
遇到自然灾害或某些人为因素造成的灾害等人力所不能克服的情形,取消原定的采购项目。
遇到国家机构的调整不是地方政府和机关所能够掌控的情形,取消原定的采购项目。
遇到企业破产和重组,或者企业遇到上游企业原材料发生断档,市场找不到原来配置的产品,使采购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流标”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现中没有出现过,属于业内对没有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而采购失败情形的通俗叫法。
为了更好地区分采购失败的情形,将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采购失败的情形统称为废标,将报名或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不足三家而采购失败的情形统称为流标。
因此,“流标”是俗语,属于一种口语化表达,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不宜作为书面上对应某一种招标失败行为的专用名词。公示或公告的书面语言,宜使用废标、招标(采购)失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严谨、明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