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造厂家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建议谨慎设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制造厂家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建议谨慎设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