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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杰伦败诉网易”话题冲上热搜榜首,引发众多网友的高度关注与热烈讨论。
根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消息,周杰伦、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没有支持周杰伦方的诉请。
(图片来源:微博)
ONE
周杰伦和网易之恩怨
周杰伦和网易之间的恩怨由来已久。
时间追溯到2017年。据报道,网易云音乐和周杰伦原本是合作关系,有过为期一年的转授权版权合约,但在合作期间,双方因为网易云音乐将周杰伦歌曲《半兽人》在《偶像练习生》节目中的翻唱版本制作成数字专辑发行而产生纠纷,据媒体报道这此事件也导致双方不再续约。
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据媒体报道,就在授权合约到期前,网易云音乐制作了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以付费售卖的形式向用户提供,建议用户以400元/张的价格进行购买,并承诺可实现终身收听。
(图片来源:网络)
双方的恩怨并没有就此结束,据报道,就在授权合约到期的前一天,网易云音乐制作了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以付费售卖的形式向用户提供。甚至在此过程中,网易云音乐多次通过其官方微博、网易云音乐小秘书向用户全网推送,建议用户以400元/张的价格进行购买,并承诺可实现终身免费收听。
最终,网易云音乐因该行为遭到权利方起诉,不得不支付85万元的赔偿金。
(图片来源:网络)
直至2023年,周杰伦再次将网易告上法庭。
这次战火从“音乐”烧到了“游戏”。周杰伦方起诉网易的理由是:2022年7月,网易推广游戏《天下3》时,将周杰伦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并在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内举办转发抽奖送周杰伦新数字专辑及演唱会门票的活动。
此举引发周杰伦方的不满,杰威尔公司发布公告称将针对《天下3》私自赠送周杰伦新专辑及演唱会门票采取法律措施。该公告发布后,《天下3》第一时间删除相关活动,并发布澄清公告,表明该抽奖活动仅为回馈老用户,与周杰伦、杰威尔方面无关。
(图片来源:网络)
周杰伦方认为,网易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借助周杰伦的超高人气、新专辑的超高热度及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程度,为游戏引流,从而增加游戏用户最终实现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网易方公开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TWO
周杰伦输在哪儿?
音乐战场的周杰伦所向披靡,但是到了游戏圈却不那么幸运。该案两审周杰伦方均败诉。
从媒体报道的判决书主要内容来看,法院驳回周杰伦方主张的理由可以归纳以下几项:
1. 未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周杰伦发布新专辑时,与之相关的热搜话题、词条、宣传报道极为普遍,转发抽奖赠送专辑的活动也较为常见。虽然网易和网易雷火在客观上使用了周杰伦及其歌曲名称,但其行为并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
2. 未构成混淆:从相关消费者在微博等平台的留言来看,其并未因为网易和网易雷火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周杰伦、杰威尔公司之间产生对应的关联关系或者导致混淆;此外,《天下3》此前也已公开澄清与周杰伦、杰威尔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消费者不会产生周杰伦与游戏存在代言、授权等关系的联想。
3. 网易方未获利:《天下3》的自费抽奖、秒杀活动具有福利性质,属非盈利性活动,且提供的周杰伦专辑系正版。周杰伦、杰威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易、网易雷火通过上述行为获取竞争利益,或者攫取了周杰伦、杰威尔公司通过发行专辑、举办演唱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4. 容忍义务:周杰伦作为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网络上提及其的话题有一定容忍义务。
实际上,法院这样的判断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姓名,或者其他行为,引人误以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能够看出,上述法律规定所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需要满足两项要件:(1)姓名具有一定影响力;(2)被诉行为造成了公众混淆。
本案中,周杰伦方的诉请也主要是其基于认为,网易为推广《天下3》发起的转发抽奖赠送周杰伦专辑和演唱会门票活动,让公众误以为周杰伦和《天下3》进行了官方合作,有“蹭热度”之嫌。
1. 是否造成公众混淆是审查关键
周杰伦本身及其专辑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这项事实无容置疑。因此,网易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公众混淆,就是本案审查的关键。
从法院判决来看,法院对是否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较为谨慎,在审查本案网易行为是否混淆时还考量到互联网领域下业务发展的特殊性:
从行为目的来看,尽管《天下3》抽奖送专辑活动具有宣传推广游戏之目的,但微博抽奖转发本身是常见活动,平台上也存在其他大量社交媒体账号发起赠送周杰伦专辑或者演唱会门票活动的微博抽奖活动。法院认为,《天下3》自费购买正版专辑赠送消费者不具有盈利性质,在微博中使用周杰伦的姓名是为了指明奖品为周杰伦的新专辑。
从行为结果看,消费者在微博等平台的留言并未体现其误认为《天下3》与周杰伦存在代言等特定关系,且周杰伦方未能举证相关损害。
(图片来源:网络)
因此,法院认为这类常见的赠送专辑、抽奖演唱会门票的行为,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以为该游戏和周杰伦方有合作关系。
2.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提到的“公众人物对网络话题的容忍义务”也是本次判决结果出炉后成功引起热议的一大话题。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通常在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常被法院提及,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法院在本案中强调这点,也是认为公众人物对于非盈利性活动的“蹭流量”,也要有容忍的态度。
但是,值得探讨的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是否在任何类型的案件中均可以得到适用,以此在某种程度上豁免被告的责任。
本案并非周杰伦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益纠纷,尽管最终认定网易方未因此获利,也不能就此否认网易游戏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并且,当事人并不只是周杰伦个人,还有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他们是因为周杰伦姓名中承载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等而起诉。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加诸在本案原告身上或许值得商榷。
不可否认,本案的判决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的一次深刻阐释。随着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升,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更加平衡地保护各方权益,也能为公众人物与商业宣传找到更加和谐共存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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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彦伶
编辑 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