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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作曲家@林莫樵composer在微博上晒出为李宇春创作的歌曲《无价之姐》侵权案终审判决书的节选图——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李宇春演唱的《无价之姐》与歌曲《跟我出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随后,李宇春官方工作室也做出了回应。这场历经四年的纠纷,也终于落下帷幕。
(图片来源:网络)
近年来,在音乐领域中,大大小小的歌曲著作权侵权案可谓是层出不穷。在这些案件里,原被告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局面僵持不下,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了曲折和争议。许多网友也热衷于参加讨论,在吐槽的同时,甚至还会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空耳鉴抄”。
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最为注重的核心要点究竟是什么?本文将会通过分析5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厘清在判决当中所蕴含的法官观点。
裁判摘要
1.音乐作品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的动机、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方法,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相似从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李宇春《无价之姐》被诉抄袭案[1]
2.在涉案歌曲传唱度较高的“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这一乐句上,存在歌词、旋律、节奏型、和声基本相同的情况,同时在部分歌曲旋律和节奏型的发展、变化、行进等方面听感相似。——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浙民终1397号】
3.就曲谱部分,两首歌上述歌词高度相似部分所对应的曲谱组合基本相似,只是在曲调、分节上进行了调整,节奏略有差别。——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秦兴博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2020)京0491民初13105号】
4.《Mr.right》与《piantou8》除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差异外,在旋律、调式、结构安排、主题发展、节奏织体、和声进行、音色、配器、节奏型及其变化模式、乐曲速度、乐曲长度,以及主观听觉效果与感受等方面都基本相同。——董颖达与谭旋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5.上诉人关于应从两首歌词的题材、情节实质内容等方面的相同性和相似性,来判别是否侵权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小利诉刀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5)陕民三终字第14号】
裁判详解
1.音乐作品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的动机、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方法,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相似从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李宇春《无价之姐》被诉抄袭案
案情简介:李宇春创作的《无价之姐》作为《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随着综艺的播出而出圈。《跟我出发》的曲作者董赫男指控《无价之姐》曲部分存在抄袭,并向法院起诉李宇春及旗下公司侵权,同时要求高额索赔。2024年7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歌曲与被诉侵权的《无价之姐》均属于流行音乐歌曲,在其相似性比对中应当注重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和它所蕴含情感的统一性。两部作品即便其中几个小节完全一样,但若在后作品的这几个小节从属于一个更长的乐句,其整体塑造的音乐形象与在先作品相比则可能大相径庭。音乐作品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的动机、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方法,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相似从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
2.在涉案歌曲传唱度较高的“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这一乐句上,存在歌词、旋律、节奏型、和声基本相同的情况,同时在部分歌曲旋律和节奏型的发展、变化、行进等方面听感相似。——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浙民终1397号】
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授权获得歌曲《错位时空》的著作权,后该歌曲在网易云音乐平台发行。同期,由韩某演唱的被诉侵权歌曲《错位时空(女版)》在酷狗音乐上线。原告向被告某计算机公司发送邮件通知其下架韩某版《错位时空》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歌曲虽有其独创内容,但在主歌第一乐句与涉案歌曲副歌的主要识别部分构成相同,即在涉案歌曲传唱度较高的“我吹过你吹过的晚风”这一乐句上,存在歌词、旋律、节奏型、和声基本相同的情况,同时在部分歌曲旋律和节奏型的发展、变化、行进等方面听感相似。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歌曲系以涉案歌曲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并无不当。
3.就曲谱部分,两首歌上述歌词高度相似部分所对应的曲谱组合基本相似,只是在曲调、分节上进行了调整,节奏略有差别。——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秦兴博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2020)京0491民初13105号】
案情简介:王某原创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走红后将其授权给肆意公司。肆意公司认为徐某薇和秦某合作的《长得丑活得久》与前者相似,涉嫌侵犯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抖音APP下架该首歌曲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确认歌曲《长得丑活得久》在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词的基础上,对于中间部分的表达进行了替换,是在使用了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词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了对《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词的改编。就曲谱部分,两首歌上述歌词高度相似部分所对应的曲谱组合基本相似,只是在曲调、分节上进行了调整,节奏略有差别。在歌词不同的部分,则曲谱组合及曲调存在明显差别,且加入了旁白元素。因此,歌曲《长得丑活得久》使用了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曲谱的内容,并与自行创作的新曲谱结合,使原有曲谱与改变部分的曲谱融为一体,构成对歌曲《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曲谱的改编。
4.《Mr.right》与《piantou8》除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差异外,在旋律、调式、结构安排、主题发展、节奏织体、和声进行、音色、配器、节奏型及其变化模式、乐曲速度、乐曲长度,以及主观听觉效果与感受等方面都基本相同。——董颖达与谭旋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6 年,原告董颖达应《好先生》剧组要求,根据手碟演奏家石磊的16段手碟音乐片段创作了《piantou8》。被告谭旋为该剧创作的《Mr.right》也用了该手碟片段,原告称二者高度相似,被告歌曲系抄袭、剽窃原告作品得来。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四被告均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作品《piantou8》,且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中使用的片头曲《Mr.right》与《piantou8》除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差异外,在旋律、调式、结构安排、主题发展、节奏织体、和声进行、音色、配器、节奏型及其变化模式、乐曲速度、乐曲长度,以及主观听觉效果与感受等方面都基本相同。《Mr.right》虽然没有照搬原告作品,但没有增加再创作内容,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董颖达就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5.上诉人关于应从两首歌词的题材、情节实质内容等方面的相同性和相似性,来判别是否侵权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小利诉刀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5)陕民三终字第14号】
案情介绍:2005年1月底,西安音乐人何太极、歌手高一首以刀郎(罗林)认为刀郎版的《披着羊皮的狼》在主题、情节、结构、语言表达等方面均与其创作的同名歌曲的作词雷同。二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刀郎告上法庭。2005年4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刀郎胜诉。
法院认为:任何作者对相同的题材都有权以自己的表现方式进行独创。罗林的歌词《披着羊皮的狼》与何小利的歌词《披着羊皮的狼》表现的题材相同或相似,但表现的方式不相同,不影响各自著作权的取得。上诉人关于应从两首歌词的题材、情节实质内容等方面的相同性和相似性,来判别是否侵权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歌词以短小精悍的方式,来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但仍属于文字作品,司法实践中文字作品一般应该从作品的文字数量上的相同是否较多,来判定是独创还是抄袭。经本院对两者歌词进行对比,没有发现罗林创作的歌词与何小利创作的歌词有相同语句。
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发文所说的:“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应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在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要注重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和所蕴含情感因素的统一性,做到客观、严谨。”[2]抄袭行为不但是对原创者的伤害、对音乐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更是对音乐艺术的亵渎。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依旧是颇具挑战且刻不容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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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自新浪微博@林莫樵composer发布的李宇春《无价之姐》侵权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2] 来自京法网事公众号刊载文章《两首歌听起来像,就一定是抄袭吗?“空耳鉴抄”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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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彦伶
编辑 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