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神话:悟空》陷抄袭风波?摄影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应如何判断

体娱   2024-10-03 10:00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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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首款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全球同步上线,并持续引爆市场。然而,在好评如潮的情况下,有博主发文指控该游戏存在抄袭情况。不久前,摄影博主“楠山禅”公开称游戏界面抄袭其《独冠天下・山西・高平铁佛寺造像》摄影作品。在他晒出的对比照中,《黑神:话悟空》的几处建模场景与其拍摄照片从细节、角度等方面高度一致。但也有网友认为,拍摄的该处古建筑的照片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因为说相似就认定是抄袭。


(图片来源:微博@楠山禅)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当涉及到摄影作品的抄袭争议时,法院的裁判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摄影作品抄袭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本文将通过五个案例,梳理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如何认定摄影作品是否构成抄袭。


【裁判摘要】


1. 两者仅在建筑物形象方面一致,取景视角、光线、阴影、构图、景别均不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周XX诉常州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苏0404民初3853号】


2. 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与案涉作品中的摄影作品相比,上述内容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人物、电脑、书本等各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响照片整体的相似性判断。——广州梵墨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天虎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粤0192民初1965号】


3. 另外两张关于热食、冷食的被诉侵权图片虽然存在着背景图的略有不同、月饼放置或大小的区别、文字排布的区别等,但不足以影响其整体背景、构图、拍摄方式、拍摄对象与权利图片构成实质性近似。——广州开古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陶陶居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粤73民终1579号】


4.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人物模特、客观物体本身的形象并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素。——北京柏文熊贸易有限公司、丝叔(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3)浙民终1358号】


5. 一审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在构图内容、拍摄角度、因光线形成的亮处和暗处均一致,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四川创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川知民终141号】


【裁判详解】


1.两者仅在建筑物形象方面一致,取景视角、光线、阴影、构图、景别均不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周XX诉常州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苏0404民初3853号】


案情简介: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该网站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昆明翠湖公园图片一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但被告认为涉案作品与被告刊登的不是同一张照片,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均取材于公共建筑,诉争图片采用左右三分、上下对称构图,取建筑物中景,以完整的建筑与倒影体现画面平衡感;原告A1987号昆明翠湖公园采用三分构图,取建筑物近景,以天空留白体现画面空间感;两者仅在建筑物形象方面一致,取景视角、光线、阴影、构图、景别均不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2.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与案涉作品中的摄影作品相比,上述内容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人物、电脑、书本等各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响照片整体的相似性判断。——广州梵墨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天虎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粤0192民初1965号】


案情简介:原告认为,被告天虎云商公司经营的“欧普照明天虎云商专卖店”一直存在模仿和抄袭原告梵墨公司商品宣传图的行为,无论是图案、文字在排列布局、色彩搭配,还是元素的布置与安排、主体人物姿态造型、光线调控等方面均与梵墨公司的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案涉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其次,对“图”本身而言,案涉作品中的“图”已单独构成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人物模特、客观物体本身的形象并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素。案涉作品中人物模特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人物与台灯、书本、电脑、笔、床品之间的构图设计,台灯与书本、绿植、装饰物之间的摆放位置、角度,钟表的样式、指针方位,以及角度、光线等多种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与选择与梵墨公司对“台灯”商品的宣传密切相关,是该摄影作品独创性之重要体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与案涉作品中的摄影作品相比,上述内容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人物、电脑、书本等各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响照片整体的相似性判断。


3.另外两张关于热食、冷食的被诉侵权图片虽然存在着背景图的略有不同、月饼放置或大小的区别、文字排布的区别等,但不足以影响其整体背景、构图、拍摄方式、拍摄对象与权利图片构成实质性近似。——广州开古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陶陶居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粤73民终1579号】


案情简介:开古公司称被诉侵权图片与其涉案图片存在实质性相同,且联合思创公司于2018年与开古公司的宣传推广合作中,就直接获得了涉案图片和推文,故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其著作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关于流心月饼三种食用方法的图片,其中三张被诉侵权图片采用与权利图片几乎完全一样的背景图、中心位置月饼及其流心、月饼倾斜角度,以及文字的排布位置和文案表达亦基本一致,即被诉侵权图片与权利图片几近完全相同,另外两张关于热食、冷食的被诉侵权图片虽然存在着背景图的略有不同、月饼放置或大小的区别、文字排布的区别等,但不足以影响其整体背景、构图、拍摄方式、拍摄对象与权利图片构成实质性近似。


4.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人物模特、客观物体本身的形象并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素。——北京柏文熊贸易有限公司、丝叔(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3)浙民终1358号】


案情简介:柏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美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涉案照片系为展示网店销售商品拍摄而成,摄影师不存在对拍摄对象的个性化选择,拍摄角度或构图布局亦无任何独创性体现。原告诉请丝某杭州公司、绵阳丝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柏某公司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以及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或选择,人物模特、客观物体本身的形象并非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素。本案中,柏某公司主张的照片属于无背景静物拍摄类作品。结合涉案照片来看,小熊的动作姿态、服饰特征,以及拍摄角度、光线强弱等拍摄场景的个性化安排及选择,是该摄影作品独创性之重要体现。因此,涉案图片系由拍摄者选取特定的景物及角度拍摄,体现了拍摄者在拍摄对象、拍摄技巧、构图布局、光线处理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丝某杭州公司等四被诉方辩称熊的造型属于公有领域,甚至存在与涉案照片基本相同的图片,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在柏某公司主张的涉案照片发表之前已经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该院不予支持。


5.一审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在构图内容、拍摄角度、因光线形成的亮处和暗处均一致,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四川创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川知民终141号】


案情简介:被告四川创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网约车俱乐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创新宏业公司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但是被告辩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与原告网络中该图片的上线时间不一致,因此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在构图内容、拍摄角度、因光线形成的亮处和暗处均一致,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创新宏业公司上诉称涉案摄影作品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类似图片,并不具有独创性。本院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主体部分为出租车顶灯,背景为虚化的夜晚街景,在构图、取景、色彩搭配以及光线运用上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能够体现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故创新宏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全景视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附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全景视觉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依法受保护。



判断摄影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构图、取景、光线、拍摄角度等。对于游戏《黑神话:悟空》所涉摄影作品抄袭争议,也应从这些方面深入分析。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当下,判断摄影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时应秉持着更加严谨的态度,因为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让创新和创作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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