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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十一假期,出游人数火爆,人们从小红书搜攻略、网红打卡点,从微博看新闻资讯,从抖音看各大博主vlog等等,当下,人们很难将自己从社交媒体中剥离出来。那么你知道这些软件开发背后的权属问题吗?App store、应用宝、微软等各大应用平台显示的开发者是著作权人吗?委托开发的app后续使用应注意些什么?本文将通过如下四个案例,梳理法院如何审理针对上述问题涉及的纠纷。
【裁判摘要】
1、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但后续利用的时候实际技术成果使用人与委托合同不一致,若有证据证明被委托方知道的,不侵权。--上海幂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淘璞儿童(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沪73民初133号
2、委托合同约定基于一方所有软件开发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托方,且委托方享有修改权,后被委托方主张委托方对委托技术成果的修改侵犯原有软件著作权的,因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方享有修改权且未能证明其修改行为侵害原有著作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大连盈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 (2020)最高法知民终870号
3、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利用委托软件源代码另行开发新软件构成侵权。--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
4、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方享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后续委托人的使用行为不侵犯被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
【裁判详解】
1、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但后续利用的时候实际技术成果使用人与委托合同不一致,若有证据证明被委托方知道的,不侵权。--上海幂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淘璞儿童(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沪73民初133号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久雅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开发涉案软件,未约定技术成果归属,后原告发现第三方公司使用涉案软件,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本案中,被告久雅公司委托原告开发淘璞APP软件,该合同中未约定淘璞APP软件的软件著作权权属,依照法律的规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原告,但被告久雅公司可在委托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淘璞APP软件。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淘璞APP开发完成后由原告交付相关源代码给被告久雅公司,淘璞APP的上线发布也由原告完成,在原告发布的软件介绍里明确显示淘璞APP是由被告淘璞公司所用,因此,原告对于其与被告久雅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的淘璞APP项目的开发使用目的是知道的,即淘璞APP在开发完成后由被告淘璞公司使用,不侵犯原告著作权。
2、委托合同约定基于一方所有软件开发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托方,且委托方享有修改权,后被委托方主张委托方对委托技术成果的修改侵犯原有软件著作权的,因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方享有修改权且未能证明其修改行为侵害原有著作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大连盈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 (2020)最高法知民终870号
案情简介:盈灿科技公司(被委托方)与五爱金融公司(委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五爱金融公司委托盈灿科技公司开发“五爱集团P2P”项目,该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iLoan网贷平台)归原拥有方(被委托方)所有。根据本合同新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涉案软件”)归委托方或委托方客户所有,委托方拥有永久使用权和修改权。……后五爱金融公司(委托方)对涉案软件进行了修改,盈灿科技公司(被委托方)认为其侵害了其源代码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五爱金融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合法的修改权。(2)盈灿科技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在原审提交的“被告登录服务器IP 登录记录”“侵权修改的代码文件名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真实亦只能证明五爱金融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了登录或修改,并不能证明其对iLoan网贷平台的源代码进行了反编译和底层修改。其原审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相应修改涉及对iLoan网贷平台源代码的修改,故本院不予支持。
3、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利用委托软件源代码另行开发新软件构成侵权。--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
案情简介:在 2010 年9月27日涉案软件“浙江省医院预约挂号系统”上线试运行之前,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与聚合公司曾就“浙江省统一医院预约诊疗平台”软件的开发、调试等问题多次通过邮件进行沟通,但未明确约定使用范围。2011 年 9 月底,因聚合公司与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就“浙江省医院预约挂号系统”运行后的合作发生争议,聚合公司关闭了服务器,停止了对试点医院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改由融创公司进行维护和服务。之后,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使用的是由融创公司重新开发的软件,该软件使用了聚合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的部分源代码。聚合公司认为浙江移动公司与融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软件源代码开发新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将相关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只要是限于委托开发之目的范围之内,且未向第三人提供,委托人对作品的各种使用,包括利用委托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另行开发新软件的行为,均在合理范畴之内。而二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人仅可基于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且限于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 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换言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委托开发软件的使用应是以该软件为核心且围绕该软件在委托创作目的范围内的使用,而利用该软件的源代码开发新软件的行为不在此范围之内。
4、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方享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后续委托人的使用行为不侵犯被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
案情简介:睿奇智威公司与快发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快发公司委托睿奇智威公司研究开发“QCHouses线上平台开发”项目,并约定睿奇智威公司为快发公司所设计和开发的项目(涉案软件)版权归快发公司所有;双方各自有权利用涉案软件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归属,由后续改进的各人享有,并由各人享有该部分成果的全部权益。后睿奇智威公司发现快发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立即将该软件上传至××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供客户端下载。快发公司还通过增减等方式修改、大量复制原告开发的快剪购票机软件系统,并将修改后的软件系统登记快发公司为著作权人。还将软件大量复制、安装于其自行生产或采购的购票机硬件上,然后销售给其全国各地理发直营店、加盟店共计500余家。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被控侵权软件属于涉案委托合同范围的证据优势,可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系在涉案合同范围内为快发公司的业务需要而开发设计,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控侵权软件的著作权应当归快发公司所有。
在技术开发合作中,建议委托合同清晰明确的约定双方对委托作品的归属与后续使用、利用等问题,以防止争议。如未有明确合同约定,后续委托人利用委托作品需注意原作品的授权使用问题,谨慎使用,防止被主张侵权。
(感谢汪雨橦对本文部分案例检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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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彦伶
编辑 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