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 内娱男女顶流未婚生子?不说名字就不构成侵权吗

体娱   2024-10-31 08: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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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郭美美在直播中爆料称“两个都是大明星,都是演员,女的是新疆人,男的是东北人,是谁我不说名字,他们还没有领证,但是已经有小孩了,小孩已经生了,在北京娱乐圈里面的都知道。我都惊呆了,我说她哪有时间生小孩啊?都已经生了”。一时间#曝内娱男女顶流#登上热搜,网友们认为郭美美指的就是迪丽热巴和黄景瑜,刘大锤也称“这个爆料的女生我感觉她就差报身份证了”。迪丽热巴一方当即出来辟谣称“该词条与热巴无关勿cue!相关造谣信息已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迪丽热巴和黄景瑜第一次被爆料有孩子了。

早在2023年初,张小寒就曾爆料“2023年娱乐圈的关键词,应该是孩子!顶流们的娃”,随后发文称“女的是迪丽热巴无疑,男的是谁速猜”并附上迪丽热巴和某神似黄景瑜的配图。但很快被扒出是P的图,迪丽热巴工作室也发声明称“关于我司艺人迪丽热巴女士的不实信息,内容纯属恶意造谣,无中生有”。


(图片来源:网络)


既然如此,此次郭美美为何又敢旧事重提?“是谁我不说名字”就可以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本文在此盘点四起影射侵权的案例,供拟维权的艺人团队参考。总的来看,法院对于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下,在认定案涉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时候,还是需要判断影射内容是否能够指向特定对象,不能锁定到特定对象、存在其他不特定主体也拥有同样特征的,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侵权主张。


裁判摘要


1、如果涉诉文字是“特指”某个人,但未直接点出姓名,就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言论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所具有的是否全部相符,而且这些“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以致于被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原告。

——霍建华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国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15)海民初字第15079号、(2017)京01民终6460号】


2、被告对其“虚构的杂文”中带有明显指向性的描述文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非特定人物的排他性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秦岚与马伟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8222号、(2020)京04民终184号】


3、结合被告的微博名称、头像、微博简介,可以认定涉诉文章中的代称足以让特定群体,即关注bot账号的粉丝将上述代称与原告直接或高度对应。

——聂欢与齐爱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京0491民初8564号】


4、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圈内大咖,知名男演员阿八,带你了解你不知道的娱乐圈”为介绍内容,通过塑造漫画人物,发表对人物的介绍和评论,引起大众的关注。从文章的受众群体来看,由于其内容与娱乐圈相关,因此受众群体对娱乐圈人物较为了解,不难将漫画中的人物与原告关联起来。

——鹿晗与杭州图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0)京0491民初8044号】


裁判详解


1、如果涉诉文字是“特指”某个人,但未直接点出姓名,就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言论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所具有的是否全部相符,而且这些“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以致于被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原告。

——霍建华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国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15)海民初字第15079号、(2017)京01民终6460号】


案情简介:2015年1月28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网易网站娱乐频道“深水娱”发布了《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一文,其中提到“一位H姓台湾男演员曾接演多部古装戏,都在横店拍摄。在拍一部金庸名著改编的电视剧期间,该男演员与一位90后女群演在夜总会结识后,有过多次往来,女孩还曾上传两人亲吻照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经人提醒后删除,为了‘封口’,H姓男演员给了女孩数万元开网店”,文章跟帖区不少网络用户认为该“H姓男演员”指向霍建华,且跟帖支持量高。焦国强新浪微博账号“函数公”发布“H=霍建华……这么带入仿佛是解开了网易娱乐出的谜题,真让博主惊讶,不应该的啊!”并附有上述文章截图。


法院认为:如果涉诉文字是“特指”某个人,但未直接点出姓名,就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言论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所具有的是否全部相符,而且这些“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以致于被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原告。如果皆是,就应当认定该涉诉文字指向了原告。本案涉诉文字并未“点名”指向霍建华,而只是提供了姓氏拼音字母开头为H、籍贯为台湾、性别为男、职业为演艺明星、演艺特点为接演多部古装戏且都在横店拍摄,而且拍摄了金庸名著改编电视剧等特定个人的特征要素。霍建华的个人特征全部满足涉诉文字提供的前述个人信息。鉴于这些可供识别的特征要素多达七项,这大大缩小了信息受领者根据这些特征要素锁定个人的范围,实际上提高了通过这些个人特征要素总和进行识别的显著性。因此,法院认定网易公司所发涉诉文字是指向霍建华。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截图)


2、被告对其“虚构的杂文”中带有明显指向性的描述文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非特定人物的排他性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秦岚与马伟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8222号、(2020)京04民终184号】


案情简介:2019年2月14日,被告马伟力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愚小九”发布了《说说变脸姐妹团一白月光的故事!换头上位,左右逢源,包养小狼狗?》一文,其中以“白月光”一词指代秦岚,评论区有“QL”、“ql”、“琴蓝”、“亲兰”、“寝兰”、“富察皇后”、“容音”、“皇后”、“很红的皇后”等留言。


法院认为:涉诉文章描述的个人特征要素有“白月光”、“会计”、“广告面试”、“参加选秀比赛并取得前十成绩”、“与导演谈恋爱”等,上述特定个人信息描述较为详细,实质上已极度缩小了根据这些特征要素可以锁定个人的范围。涉诉文章描述的特定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大众知悉的身份,而秦岚个人特征基本满足前述个人信息,且涉诉文章留言评论中,网友将“白月光”称之为“QL”、“ql”、“琴蓝”、“亲兰”、“寝兰”、“富察皇后”、“容音”、“皇后”、“很红的皇后”等,而上述称谓则是秦岚名字的拼音首字母、同音词和其饰演的电视剧皇后角色,足以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截图)


3、结合被告的微博名称、头像、微博简介,可以认定涉诉文章中的代称足以让特定群体,即关注bot账号的粉丝将上述代称与原告直接或高度对应。

——聂欢与齐爱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京0491民初8564号】


案情简介:原告是任嘉伦的妻子聂欢,婚前并未有任何婚史。被告注册新浪微博账户“聂欢bot”并连续发布恶意诅咒原告的微博。该微博账户的头像为原告的照片并附有文字“聂小姐今天分手了吗”,微博简介是“宗旨:只搞女主 不搞你哥 别碰瓷”。


法院认为:涉诉文章并未“点名”指向聂欢及其丈夫任嘉伦,而只是提供了代称“jnq小姐”、“ql”等、曾出演“历史人物d”、“影视公司h”、“出演《东方毒药》”等特定个人的特征要素。原告主张“jnq小姐”即“金牛区小姐”在涉诉文章中指代聂欢,其户籍地为四川省金牛区;“ql”指代任嘉伦,意为“清流”;“历史人物d”为狄仁杰,2014年任嘉伦出演第一部戏《通天狄仁杰》;“影视公司h”指欢瑞世纪, 任嘉伦的经纪公司欢瑞世纪;《东方毒药》指代《大唐荣耀》,任嘉伦出演《大唐荣耀》男一号李俶。结合被告的微博名称“聂欢bot”、头像为聂欢女士照片,并附有文字“聂小姐今天分手了吗”以及微博简介中写道“宗旨:只搞女主 不搞你哥 别碰瓷”、评论“任嘉伦为什么要忍受聂欢二婚?”等因素,可以认定涉诉文章中的“jnq小姐”和“ql”足以让特定群体,即关注微博账号“聂欢bot”的粉丝将上述两个代称与聂欢及其丈夫任嘉伦直接或高度对应。因此本院认定涉诉文章是指向原告。


4、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圈内大咖,知名男演员阿八,带你了解你不知道的娱乐圈”为介绍内容,通过塑造漫画人物,发表对人物的介绍和评论,引起大众的关注。从文章的受众群体来看,由于其内容与娱乐圈相关,因此受众群体对娱乐圈人物较为了解,不难将漫画中的人物与原告关联起来。

——鹿晗与杭州图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0)京0491民初8044号】


案情简介: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皮皮虾阿八”发布标题为“人气爆棚的流量小生,路人眼里的白月光,实则江湖老油条,拉踩黑人通稿不停,孽力反馈金主抛弃事业下坡,苍天饶过谁?”的图文,以“壮壮”指代鹿晗。被告辩称漫画内容并未出现鹿晗等字眼,也未附身份信息或肖像照片。


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皮皮虾阿八”微信公众号,以“圈内大咖,知名男演员阿八,带你了解你不知道的娱乐圈”为公众号的介绍内容,通过塑造漫画人物,发表对人物的介绍和评论,引起大众的关注。涉诉图文中,并未提及原告的姓名。但是图文中人物选择去棒国出道,在路上被星探看上而签约成功出道,出道后加入男团,因其他原因回国发展,在发展期间与新生代女星公开宣布恋情,解除与经纪公司合约自己开个人工作室的经历与原告高度一致。从文章的受众群体来看,由于其内容与娱乐圈相关,因此受众群体对娱乐圈人物较为了解,不难将漫画中的人物与原告鹿晗关联起来。从经历的相似程度和网友的评论、留言,可以相互印证。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所发的涉案图文是指向原告鹿晗的。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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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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