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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抄袭的问题今年可谓层出不穷,从年初春晚节目上某明星的中式服装被指抄袭,再到10月某中国设计师直指贝克汉姆妻子的服装品牌“Victoria Beckham”抄袭其半露肩裙装,服装抄袭的问题又一次进入大众视野。究竟是“创意的合理近似”还是“表达的实质相似”,公众立场不仅本身因认知、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还会随着设计师和被指抄袭方在互联网平台上的“自证”、“反驳”、“争论”而不断摇摆。
服装作为有一定美感的设计成果,涉及“抄袭”这一字眼时,《著作权法》往往会首先进入设计师和公众的视野。如下图,相信正在阅读本文的读者,心中已经缓缓打出问号:《著作权法》能够帮助设计师进行维权吗?
在回答上述问题前,笔者本文重点聚焦一个先决问题——服装能够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吗?
(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北美省钱快报,左侧服装设计师指控右侧品牌方抄袭)
ONE
《著作权法》对服装的保护方式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就服装而言,其造型设计(如轮廓、装饰、版型)、色彩呈现、材质选择及其组合过程中的确可能融入设计师的智力劳动,并呈现出一定的艺术美感。在服装现今功能已不止“穿戴、防寒、保护”的情况下,服装的美感一定程度上变得更为显著。
在我国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及配套的指南中,服装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我国的《著作权法》未规定“实用艺术品”这一类型,那么在我国服装的具体保护方式为何?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给出了指引。
(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儿)
在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首次明确了“实用艺术品”这一类型成果的保护路径。虽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艺术性”、“可分离”等概念及标准存在争议或不同理解,但结合各地法院的标准以及笔者代理案件的经验,服装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关键词为“美感”+“分离”。
具体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服装设计需要满足以下三项要件:
(1)服装具有体现审美意义的部分;
(2)该部分能够与具有实用功能的部分相分离;
(3)审美部分具备美术作品应有的独创性。
显然,因服装具有实用功能,服装全部或整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一定障碍。那么,服装具体有哪些元素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一定参照。
(994号案件中原告主张保护的服装,图片来源于判决书附件及微信公众号@知产宝)
(87号案件涉案服装,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服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除需与其实用性可分离、不影响衣服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之外,通常还要求在其装饰性、非惯常的元素及其组合上体现较高的独创性,如配色、装饰、花纹、腰身。而对于单纯的功能性元素、艺术性和功能性无法分离的元素或者艺术性及独创性较低的元素,则较难受到保护,如领口、袖口、口袋、纽扣等。
在笔者以往代理的一起涉及旗袍的著作权案件中,服装设计师主张旗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为“形制、色彩、面料、领型、肩袖、轮廓、胸前装饰等元素组合而形成的旗袍整体”,希望将旗袍整体进行保护。笔者结合实用艺术品的基本保护路径提出了相关抗辩,一审判决仅认定“色彩、廓形、胸前装饰”属于能够与实用性部分相互分离的具有基本艺术性的部分;进一步,在独创性的考虑上,一审判决认定除胸前装饰外的其他元素均来源于公有领域或属于旗袍的惯常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从该案例也可以再次看出,《著作权法》侧重保护服装装饰性、非惯常的设计元素。
TWO
设计师如何有效保护服装
如上所述,《著作权法》对服装的保护具有较强的个案性,客观上无法对服装的所有设计元素都进行保护。为最大化保护服装设计成果,设计师可以秉持两点原则:第一,服装要够独特;第二,保护方式要够全面。相应地,笔者也为设计师“支几招”。
(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审判)
(一)第一招:设计、制作阶段凸显特色
在市场允许的情况下,设计师可以在符合基本审美理念或设计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凸显服装特色,包括但不限于选取非传统的颜色、布料拼接方式、版型、装饰等;同时,设计师可以尽量减少、弱化对服装常见、必需元素的过度处理,如纽扣、拉链、口袋等。
(二)第二招:及时版权登记、注册权利
在服装成果完成后(甚至可以提前到设计图完成阶段),设计师可以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将服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就著作权登记而言,其虽不属于直接的权利证书,但是对于证明权利归属、独创性上也有裨益;就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虽其授权流程不一定能实现服装“当季发布”需求,但作为确定性的权利证明,也能给未来的维权提供更多的可能。
(三)第三招:多手段维权、关注不正当竞争
上已述及,服装是否构成作品是一个个案性非常显著的问题,不同的服装是否构成作品差异较大。因此,设计师在遭遇抄袭时,可以更具“全局视野”。例如,设计师可以积极关注涉嫌抄袭者是否存在系统、反复、大量的抄袭行为,若存在前述行为,涉嫌抄袭者可能违反商业道德与竞争秩序,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中即认为,被告店铺的九十余款服装产品在配色、裁剪方式、服装版型和装饰纹样、刺绣等与原告品牌的服装产品完全相同,不仅侵害了原告就部分图案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被告的整体仿冒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再如,设计师可以关注涉嫌抄袭者是否将款号、商品名、注册商标使用在服装上或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引流,这也能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下的维权途径。最后,在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设计师亦可以基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
(四)一点小建议:避免“过激言论”
服装好比设计师诞下的“孩童”,当遭遇抄袭时,设计师难免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希望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自力救济”。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抄袭一词具有贬损含义、有较大概率需要“抄袭成立”法律结论予以支持的情况下,设计师率先发表“构成抄袭”的言论,在“三人成虎”、“快餐消费”的互联网时代,其负面效应很可能被放大和加剧,最终为自身招致商业诋毁或名誉权侵权纠纷。笔者认为,设计师此时应保持理性,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尽量避免先行发布主观甚至过激的言论。
服装在现今的审美意义逐步凸显,设计师保护服装的意识和需求都逐步提升。《著作权法》侧重保护服装装饰性、非常见的设计元素。设计师在凸显服装设计特色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关注涉嫌抄袭者的具体行为和维权基础,以实现对设计成果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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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彦伶
编辑 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