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流量,攀附知名或连锁品牌,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标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云南白药”牙膏的商标侵权案件是怎样的。
大家都知道云南白药牙膏作为云南白药集团的明星产品,自 2005 年 4 月开始生产和销售以来,凭借其独特的功效和优质的品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打开市场。
经过 10 多年的经营与发展,云南白药牙膏销售范围遍布全国,销量名列行业前茅,并获得多种荣誉,为社会大众所知悉,并且,该企业所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采用了相对固定的包装、装潢,经长期经营使用成为云南白药集团特有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在牙膏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随着云南白药牙膏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案件详情:
2017 年 3 月 10 日,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开始生产 “云南三七” 系列牙膏。云南白药发现,诺特金参公司生产、销售的 “云南三七” 系列牙膏外包装盒盒体上的整体设计,在文字、图案、色彩以及整体布局上与 “云南白药牙膏” 极为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混淆和误认。
于是云南白药集团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诺特金参公司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判令诺特金参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云南三七牙膏” 牙膏盒与原告生产的 “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 的牙膏盒的装潢进行对比,两者在牙膏盒整体用色、牙膏盒长方体线条银白色封边、牙膏文字商标的颜色及在牙膏盒上的占比、标识及文字的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组合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两者均属于牙膏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尽管在 “云南三七牙膏” 上所使用的商标为 “三七”,产品功效介绍为三七的效用等方面有所区别,但该区别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在超市里云南三七牙膏总是贴近云南白药牙膏。有销售人员宣称云南白药牙膏和云南三七牙膏出自同一厂家。两款牙膏一比较,云南三七牙膏的所有包装,类似于文字、图案等整体布局和云南白药极其相似,所以消费者很难辨认。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诺特金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云南白药生产的 “云南白药牙膏” 相同或近似装潢的牙膏;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 5.4 万元。而此次的判决有力保护了知名企业合法权益,惩戒了市场主体的恶意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由此可见,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识属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能够与商品及商家形成紧密联系和识别符号,能够成为消费者作出消费选择的考量因素,具有重要商业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仿冒行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如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想要防止傍名牌可以采取以下两点建议:
1、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2、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综上所述,此次案件并不是个例,近年来侵权案件数不胜数,但随着知识产权的愈加被重视,目前国家也在加大力度严查侵权商家,一经发现将会严惩,不仅会受到相应的罚款,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而这些案例时刻警示着我们,对于大企业而言,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还要尽可能扩大商标的注册保护范围,做好关联商品的类别保护和近似商标的注册保护,切勿忽视商标问题,以免为企业发展留有隐患。
同时也提醒所有想要或者正在“傍名牌”的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仿冒、混淆等“搭便车”“傍名牌”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傍名牌”一旦查实成立,将受到法律严惩。侵权一时爽,赔偿两行泪!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品牌商誉,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价值追求,形成规范、自律、和谐的市场氛围是每一个商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