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烤鸭王”被指侵权“上海鸭王”,法院:商标显著性弱,不构成侵权!

文摘   2024-11-19 16:40   江苏  

上海鸭王餐饮集团始建于 1989 年,历经多年的自主品牌创业,目前已发展成为集餐饮、食品加工、鸭养殖加工等多业态于一体的民营企业集团,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上海鸭王并没有忘记品牌保护,于2002年申请注册了第一枚商标。

“鸭王” 商标原本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然而,上海净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老北京烤鸭王” 的出现,让上海 “鸭王” 感受到了威胁,净厨公司经营的“老北京烤鸭王”店铺,店招、产品包装及结账单等位置均使用“老北京烤鸭王”字样,鸭王公司认为净厨公司侵犯其“鸭王”商标专用权,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老北京烤鸭王”中的“烤鸭”二字是对被告所提供服务的描述,“烤鸭王”合并使用则表示了服务特点,原告不能基于其商标专有权限制他人对商品通用名称及文字的正当使用。故被告使用“老北京烤鸭王”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系整体使用“老北京烤鸭王”标识,其字体、大小、颜色等保持一致并无区别,相关公众并不会对其中个别字词产生特别认知,原审被告亦未突出使用“鸭王”二字,相关公众对“北京烤鸭”的认知远远超过涉案“鸭王”商标的认知,消费者不会将“老北京烤鸭王”与“鸭王”产生联系等,且 “烤鸭” 是商品通用名称,“王” 在餐饮经营领域也较为常见。另外,“鸭王” 用于鸭类制品餐饮服务类别,固有显著性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注册了显著性不强的文字用作商标,却没有无法独占这两个文字,故此“老北京烤鸭王” 与 “鸭王” 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二审法院据此维持原判。

可以看出该起商标侵权案件为企业在品牌选择和商标保护方面带来了诸多深刻的启示。首先,在商标选择上,企业应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正如本案中,“鸭王” 用于鸭类制品餐饮服务类别,固有显著性较弱,容易与其他包含类似字词的品牌产生混淆。企业在选择品牌名称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过于通用或常见的字词,以免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突出自身品牌的独特性。

其次,商标保护意识至关重要。从 “鸭王” 商标之争可以看出,企业应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并在使用过程中注重维护商标的知名度。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此提醒大家,若市场主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采用改变颜色、大小、字体等方式突出他人商标的情形下,则可能突破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上海 “鸭王” 诉 “老北京烤鸭王” 商标侵权案件为企业在品牌选择和商标保护方面提供了经验教训。企业不仅要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更要合理选择品牌名称,企业在建设自有品牌时,应注意排查是否存在保证包含他人商标/品牌的情形,同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注意规范使用自有商标,有效避免侵权风险,完善自有品牌合规建设。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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