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日益增强,低糖、无糖成为饮料产品的发力方向。元气森林率先掀起了国内无糖气泡水热潮,凭借其强大的产品力与营销力,持续在汽水赛道内进行深耕与创新。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2018年,元气森林“0糖0脂0卡”气泡水甫一上市就热卖,推动公司全年营收突破2亿元。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元气森林的增长率分别达到300%、200%和309%。连续的高速增长,创造了国内饮料市场“神话”,堪称一匹黑马。
“人红是非多”,元气森林火了之后,市面上也出现了不少“搭便车”的山寨产品。”气“ ”汽“层出不穷:
根据了解,元气森林公司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性饮料公司,在2018年经核准取得“気”注册商标。
元气森林公司调查取证反映,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生产和销售的“某威”牌气泡水在产品瓶身突出使用汉字“气”作为标识,该“气”标识占据瓶身包装的极大面积且位于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该标识整体书写风格、读音、含义、大小均与元气森林公司上述商标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
元气森林公司认为,某某轩公司、某源饮料厂、郑某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元气森林气泡水”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系“気”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另外,本案中,根据元气森林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宣传效果图、相关媒体报道以及荣誉证书等可见,元气森林公司为产品的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让人误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郑某、某源饮料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某某轩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截至目前,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有7000余件商标申请记录,600余件专利记录,以及近500项作品著作权。可见其知识产权意识之强,布局之完善。
由此可见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注册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商标的注册是品牌保护的第一步,不仅可以便于自身的使用,还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他人的侵权模仿。正如上述案件一般,即使出现类似行为,我们也能够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侵权者受到法律的惩罚。
注意
实践中,商标近似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形实全备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本身的近似,也即其整体形象的近似,构成商标近似。此时,商标的近似系音、形、义等标识的类同性,整体近似本身足以产生混淆。
二是形异而实是的情形。此种情形中,商标整体上不近似,但因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而构成商标近似。
三是形似而实非的情形。形似而实非是指一种商标整体近似但不构成商标近似的情形。有些商标虽然在音、形、义的整体上均构成近似,但由于商标背后的动态因素或者其他特殊背景,通常不会产生市场混淆,或者即使产生偶尔的市场混淆,也因为有正当理由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