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终宣判,赔偿160万元!

文摘   2024-10-21 16:27   江苏  

2024 年 10 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宣判。该案件中,世纪华通旗下的盛趣游戏胜诉,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认定 “龙之谷”“华昌龙之谷” 游乐园侵害了盛趣游戏旗下《龙之谷》游戏的商标权,赔偿160万。至此,《龙之谷》游戏诉“龙之谷”乐园案最终以盛趣游戏的全面胜诉圆满收官。

案情回顾:

2020年,盛趣游戏发现涉案游乐园以“龙之谷”“华昌龙之谷”进行命名并进行大量宣传推广,使得大量用户误以为该游乐园与盛趣游戏旗下经典产品《龙之谷》游戏存在关联性。经盛趣游戏正式函告沟通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后,涉案游乐园依然拒绝整改。为保护《龙之谷》商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于游乐园、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其他宣传中使用“龙之谷”“华昌龙之谷”等字样侵害了盛趣游戏的《龙之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龙之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龙之谷”商标获评“上海好商标”并入选《第八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故判决被告赔偿盛趣游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3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期,该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并驳回被告全部上诉请求。至此,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IP侵权案正式划上句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第7278861号“”商标、第34523797号“”商标经依法注册,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盛趣公司系该两枚权利商标的注册人,数龙公司系该两枚权利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现盛趣公司、数龙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诉讼,系适格诉讼主体。

涉案游乐园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先后以“龙之谷”“华昌龙之谷”进行命名,并在游乐园内部显著位置标示“龙之谷”字样。被告网站、域名为hclzg.com的网站亦在宣传中突出使用“龙之谷”和“华昌龙之谷”等字样。此外,被告公司还分别以“华昌龙之谷”“南京华昌龙之谷”为名注册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账号。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龙之谷”标识与第7278861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与第34523797号“”商标完全相同;“华昌龙之谷”标识包含了第7278861号“”商标的中文部分,也包含了第34523797号“”商标。第345237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中包含游乐园类别,与涉案游乐园属于相同服务;第72788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中包含娱乐类别,与涉案游乐园在服务属性、受众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构成类似服务。
基于《龙之谷》游戏、《龙之谷》手游的知名度以及两枚权利商标由此形成的显著性,接触涉案游乐园的相关公众容易对涉案游乐园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抖音”等社交媒体的用户评论内容可见,确已有部分用户误认为涉案游乐园与两原告或其运营的游戏服务存在关联。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两被告实施的上述被诉行为侵害了两原告依法享有的第7278861号、第345237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为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商标侵权胜诉案件,本案对于整个网络游戏行业都具有典型的意义和示范作用。在此次的诉讼案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龙之谷》游戏及商标的知名度均予以了充分认可,明确认定被告将“龙之谷”“华昌龙之谷”作为游乐园的名称,在游乐园内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了“龙之谷”“华昌龙之谷”等标识的使用行为均属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盛趣游戏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将《龙之谷》商标获评《上海好商标》以及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作为判赔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对上海市重点商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对于后续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作为拥有众多知名IP的游戏企业,盛趣游戏始终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断将维权范围从线上延伸至线下。自2023年《传奇》剧本杀维权案胜诉并入选2023“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后,本次的《龙之谷》商标侵权案维权成功,不但为盛趣游戏针对衍生线下娱乐市场维权积累了新的经验,极大地加强了信心,在行业中再次彰显了公司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决心与力度,也对网游IP衍生线下娱乐市场侵权治理具有典型性意义。

盛趣游戏公司一经发现自家“龙之谷”商标被侵权使用,便第一时间进行了维权保护,不仅可以避免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而且获得了经济赔偿,可谓是双赢。未来,盛趣游戏将持续加大线下侵权巡查及维权力度,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及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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