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花露水侵权案,法院改判了!

文摘   2024-10-24 16:14   江苏  

在商标的世界里,“擦边球”与“傍”的概念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主要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有意选择或模仿已有知名企业的商标名称,以期望借助其知名度,让公众对新的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益,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谨记,在商标注册时切勿打“擦边球”,但今天我们要说的商标侵权案例,却有些许不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花露水,家喻户晓。从品牌到配料到功效,很多“花露水”供消费者选择。但因成分含有“金银花”,上百家花露水企业因生产被诉商标侵权,近日再迎转机。在两起相关案件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两家江西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并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前包括江西省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在内的上百家花露水厂商,均被碧丽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且已判案例几乎都以被告败诉并赔偿告终,江西企业被起诉索赔的金额达1200万元

三十年前权利商标已被撤销

1994年1月,而原告的权利商标第603857号“金银花就因“注册不当”而被国家商标局撤销,鬼使神差的竟然起死回生,既而转让、续展,以及发起批量诉讼,至今仍是个谜。

2022年9月13日,国知局发布无效公告,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系列转让、续展均无效。

2022年3月,最高院裁定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4年1月4日最高院改判的“金银花”花露水商标维权案判决书送达各方。

最高院改判认为如果其他经营者只是使用了已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则该种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将金银花作为原料成分的花露水商品,使用“金银花”文字,具有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的属性。因此,单纯文字形式的“金银花”标志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固有显著性不高。虽然涉案商标的“金银花”文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艺术设计,但考虑到其前述属性,即使通过使用强化了显著性,其保护范围也应仅限于具有该特定艺术设计形式的文字。

因此,如果他人以介绍商品的主要原料为目的,使用明显不同的字体,在必要范围内对金银花文字进行正常使用,就属于对商标要素的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权利人也无权禁止。

通过上述表明,以金银花作为原料的花露水属于常见的商品类型,相关消费者能够对涉案商标与公共领域的权利界限进行区分,不会仅因“金银花”文字的使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将“金银花”文字与花露水商品名称共同使用,并未超出为说明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辨认的必要限度。

另外根据报道,有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索赔,并且大部分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相关产品也被迫从淘宝、1688、京东等电商平台下线。

具体原因是因为其花露水的包装标识上面印有“金银花”三字而被告商标侵权。

然而,在调取商标档案过程中,被诉企业发现,“金银花”商标在27年前,曾因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属注册不当而被撤销。商标法》明确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因此质疑“金银花”商标诉讼是“碰瓷式维权”,本案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所以商标权人不具备有独占使用权利。故二审撤销原一审错误判决,并驳回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一些此前碧丽公司胜诉的判决已获执行或申请了强制执行。同时,自金银花商标案被曝光以来,碧丽公司针对新发起的诉讼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但对于恶意商标侵权,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注册“擦边球”商标是绝对不可行的。因为这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如果需要类似的商标,我们建议通过购买已注册的商标来获得,这样既可以避免注册不成功的风险,也可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之,商标注册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擦边球”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自己的品牌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也才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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