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鸿星尔克”产品大量销售,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23 16:23   江苏  

商家使用“鸿星尔克”品牌的名号,以期扩大网店知名度和增加商品销售量,以为藏匿于网络巨大数据流中难以被发觉,殊不知踩了侵犯商标权的“雷”,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多位淘宝店铺经营者使用“鸿星尔克”的标识并售卖假货被品牌方起诉至芦溪法院,经法官释法明理、居中调解后5起案件得到高效化解。

案情回顾:

某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存在多家商铺未经该公司许可,将“鸿星尔克”等标识用于网店宣传,销售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

经该公司检验,上述网店所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商誉,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注册地在萍乡辖区内的多家店铺起诉至芦溪法院,要求停止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该院经初步审查案件的证据后,认为某公司系“鸿星尔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擅自使用该品牌标识,并销售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同类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经法官释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各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最终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混淆了商品的来源、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销售者要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善意经营。

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商标攀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在经营范围中使用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作为经营者、生产者,请积极进行商标注册,为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作为产品销售者、服务加盟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渠道合作,正当参与竞争。

并且在看到当前一些商家道德感低下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站在立法角度则必须首先完善立法;站在执法角度未来要继续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地加大惩处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站在守法角度,我们国民法律素养还有待提升,只有民众从内心深处提升法律素养,才能更好维护知识产权,从根源上杜绝各类侵权事件,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到品牌方授权的商家购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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