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品牌“前”加字变成自己的商标,假冒知名产品,法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文摘   2024-12-02 16:36   江苏  

在如今科技发达的时代,儿童智能手表已经成为许多家长为孩子选择的安全工具。其中,小天才电话手表凭借其丰富的功能和便捷的使用体验,受到了广泛欢迎。然而,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一些不法商家瞄准商机,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儿童手表,以谋取不法利益。


案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小天才”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戴某黎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据了解,2015年6月,小天才公司推出首款能打电话手表Y01,开创了电话手表新品类,随之火遍全国。根据IDC发布的中国可穿戴销量报告,小天才产品在电话手表类的出货量、市场份额均一直位列业内前茅。

2022年,小天才公司经调查发现,戴某黎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网店深圳市捷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客公司)销售儿童智能手表,在网页多处使用“学优乐小天才”字样。小天才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黎赔偿经济损誉失150000元,以及维权开支11588元。


戴某黎辨称,仅在网页上使用了“学优乐小天才”商标,并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商标;“小天才”词语并非小天才公司独创;“小天才电话手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做工及功能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并非生产者,只是中间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小天才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以来先后获准注册多枚商标,经过不断推陈出新,“小天才”品牌逐渐成为儿童电话手表领域的龙头品牌。

案外人霍比特公司在后注册“学优乐小天才”商标,且在尚未获准注册时,便授权捷客公司使用,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捷客公司作为主营智能手表的商家,理应知晓“小天才”品牌在先注册以及其知名度;对于授权许可使用“学优乐小天才”商标起始时间明显超出该枚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未予审查;所售产品为“三无产品”。


公司经营者戴某黎为了扩大销售,还入股其他公司,采用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漠视他人合法权利,攀附他人商誉明显,不正当攫取在先权利人所积累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因捷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注销,故戴某黎应当就捷客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小天才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先商标权人应及时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在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应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错过了异议期,也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此外,还应动态关注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标识使用情况,发现侵权嫌疑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真假,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查看商品标签和包装,确认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是否齐全;在结账的时候要索要购物小票,以便出现问题后便于维权。

同时也提醒所有企业,在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后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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