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牲畜税、牲畜捐征收与商品经济发展
摘要:咸丰军兴之前,清代牲畜税的征收情况较为稳定,基本能够按照规定税率和税额征收。受咸丰军兴影响,牲畜税数额曾大幅减少,甚至一度停征,至清末逐渐恢复征收且很多省份提高征收数额,这一阶段的征收情况并不稳定。为保障牲畜税征收,光绪年间奉天辽阳城曾试行海查制度,但终因成本较高且成效不大而作罢,也未推行于其他地区。在晚清新政的财政压力下,各省开征牲畜捐,一定程度上成为牲畜税的有效补充。牲畜交易不仅提升了税收,也反映了同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经济发展也对牲畜交易和牲畜税的征收起到了推动作用。
关键词:清代;畜税;牲畜捐;商品经济
清代牲畜税是一项常规赋税,征于全国。以咸丰军兴为界,之前的征收情况较为稳定,之后则因财政吃紧而导致其征收额不断增加。[1]清末新政时期政府的花销更巨,牲畜捐应运而生,[2]同时牲畜税征收的变化也较大。关于牲畜税,学界已有一定关注。祁美琴和倪玉平对一些常关的牲畜税征收制度和用途做了统计;许檀以山东省为例,通过梳理其牲畜税征收水平的变化,探讨了清代前期山东省的商品流通情况;何永智对奉天牛马税的征收税额、税则及考核机制进行了系统阐述;盛波关注清末地方筹集赋税过程中的牲畜捐征收,并基于牛皮捐、屠牛捐的征收,论述其背后的财权博弈。[3]另有一些学者对牲畜运输、交易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亦对笔者有重要启示。[4]然而,有关牲畜税的具体征收税则、税收额变化、晚清牲畜捐的开征情况,以及牲畜税、捐征收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空间。有鉴于此,本文尝试通过整理统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附奏折及《晚清财政说明书》等资料,对清代牲畜税、捐的征收背景和征收数额做一梳理,并通过分析牲畜税、牲畜捐数额的变化来窥探清代商品经济的变化趋势。
一、牲畜税的征收
清代牲畜税是一项买卖税,主要征收对象是在市集中交易的马、牛、猪、羊等牲畜,“牲畜之鬻于市者,防其暴盗,有马牛税、猪羊税。”[5]由于“曩昔承平之日,土人多养牝马牛羊”,而“至养豕之利,虽不及马牛羊,但以资本轻而生殖速,故家家皆养之”,[6]由此可推知牲畜税在清代社会被广泛征收。清初虽对牲畜征收税率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征收中却常依据不同的牲畜种类而有所差异。
(一)税率与税额
顺治元年(1644)清廷规定“凡贸易牲畜,按价值每两纳银三分”,[7]此后各地牲畜税税率基本在此标准上下浮动。以奉天为例,牲畜税是奉天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征收标准因牲畜种类的不同而异,具体表现为:凡是旗民贸易的牲畜,如牛、马、驼、骡,“计价一两收税银三分”;驴,“收小数钱七百文(以制钱三十三文为一百)”;羊,“收税银五分”;猪,“计价每千钱收小数钱三十文”,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又分为“边猪(谓贩来者)收小数钱百文,圈猪(谓自畜者)收小数钱九十文”。[8]由此可见,牛、马、驼、骡作为生产力,其本身价值高,且创造的价值也高,所以税率相应较高;驴作为用途更为广泛的牲畜,税率较轻;在对猪征税时,还会按照来源差异进一步细分。
清代的牲畜税在征收之初并无定额,多以“尽收尽解”为征收原则。随着清朝逐渐恢复社会生产,民间贸易往来逐渐增多,牲畜交易量也随之增加,牲畜税依定额征收的情况才逐渐出现,如吉林船厂地区的牲畜税征收即是如此。[9]雍正年间船厂地区尚未规定牲畜税、当税等杂税的定额,每年可征杂税1200至1300两不等。至乾隆十二年(1747),船厂地区的牲畜税、当税等杂税的定额才被固定下来。乾隆十六年,准将军卓鼐奏“每年杂税以一千六百五十两,木税银以三百七十两为定额”。[10]据载,康熙年间的牲畜税定额为2.2万余两,雍正年间为3.1万余两,乾隆年间为2.9万余两,嘉庆至光绪年间的定额均在3,6万余两。总体来讲,清代牲畜税征收额呈现增长趋势。[11]
(二)海查制度的试行与终结
为了确保牲畜税的征收,光绪年间奉天辽阳城曾尝试施行海查制度,即由盛京“每年派差分赴乡屯查税”,[12]后因成本较高且成效不大而取消,也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海查制度的实施,源于“检查户部则例,奉天一省独无税则”。[13]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奉天牲畜税的起征时间有异,有的征自康熙年间,有的始自乾隆年间,另有一些地区则没有明确记载具体开征时间。其次,税率不一,为了避免“法愈改而弊愈滋”,一直以来“各循其旧,以免分歧”。[14]随着牲畜税征收数额的增多,官员们中饱私囊等弊端便逐渐暴露,因此为了规范牲畜税的征收,奉天辽阳城率先试行海查制度。
辽阳城的牲畜税征收情况较为规整,便于作为赋税改革的试点。例如,“辽阳以税课盈余为每年办公之用,旧章相沿已久,势难一律裁革”,而“惟市买牛马等税,每价钱五千作银一两,收市钱五百文,按照时价系属十分税一”,因为在辽阳城买卖牲畜,除“每价钱五千作银一两,收钱五百”外,“不收票钱、牙纪钱”,并且“统计此项税钱,以辽阳等十处为较多”。[15]相较之下,广宁、益本、牛庄等九地牲畜税征收则更为复杂,其“均以买价东钱五钱作银一两,收税银三分余,另有票钱牙纪多寡不等”;在开原,牲畜税则“以六千作银一两,收税钱四百文”;岫岩、昌图、宁远、凤凰城、新民厅中前所和中后所,“以买价十千作银一两,收税自三分至六分不等”,还有“票钱牙纪钱亦多寡不等”。[16]
海查制度规定“于每年秋后查照向章”,辽阳城守尉衙门“或于每年冬底派差分赴村屯催令报税,或随时派差查催”,包括赴“集镇油粉、豆房,客店查催牲畜税课”,但是“该商民等按照历年包纳之数呈缴,是否与置买牲畜实数相符,税局从不查问”。由于海查制度在实施后没有相应的监察制度,因此并没有起到良好效果,且对人员和车马的投入反而提高了征税成本,造成既无益于稽征也无益于税政的局面。以辽阳城刘二堡和南、北两堡为例,其牲畜市集逢单日有固定的牲畜交易活动,有商民数百家参与其中。按照普通农家的正常交易情况来计算,以上三地每年的牲畜交易量有百余匹,然而实际纳税额却并不高,仅包纳“东钱一百七十千”,合银不过十七八两。再如该地的油粉、豆房客店大多饲养家猪,每家客店每年宰猪数量在七八十至一百余口之间,但是税收数额仅包纳“东钱十千”,合银不过一两。两项合起来尚且不足二十两。考虑到在赋税基数不高的情况下,再派差赴乡查收,“惟恐滋烦扰,且税钱转致加增,商民必受其累,似不必嫌海查包纳之名,而贻增税扰民之患”,[17]因此,海查制度并没有在辽阳城继续实施和推广。
(三)清末战乱影响下的税额变化
咸丰军兴之前牲畜税的征收能得到保障,基本可以按照定额上缴。咸丰军兴之后,前所未有的动荡对于财政税收造成了重大冲击,包括牲畜税。以下以清代奉天牲畜税征收的变化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牛马税是奉天的重要税收内容。倪玉平统计了1740至1846年部分年份奉天牲畜税的征收额,指出其基本维持在5000两上下,并认为“奉天牛马税的税收趋势相当稳定,很少受经济波动或政局动荡的影响”。[18]笔者经过进一步搜集和细致分析宫中朱批奏折等资料,认为这一结论更适用于甲午战前,而其后的牲畜税征收情况则受到了社会动荡的较大影响,具体情形详见表1。
表1清代盛京奉天牛马税数额统计
时间 | 银数(两) | 大制钱(串) | 合计(两) | 档号 |
乾隆元年 | 3734.79 | 3347.69 | 7082.90 | 02-01-04-12862-013 |
乾隆五年 | 3382.86 | 2351.04 | 5733.90 | 02-01-04-13361-011 |
乾隆十三年 | 3512.49 | 2324.39 | 5836.88 | 02-01-04-14227-004 |
乾隆二十年 | 3863.18 | 1217.60 | 5080.78 | 02-01-04-14971-013 |
乾隆四十年 | 2452.32 | 2559.75 | 5012.07 | 02-01-04-16656-003 |
乾隆五十七年 | 2701.64 | 2547.23 | 5248.87 | 02-01-04-17767-004 |
嘉庆四年(1799) | 2741.72 | 2549.35 | 5291.07 | 02-01-04-18266-016 |
嘉庆十三年 | 2548.62 | 2539.14 | 5087.76 | 02-01-04-18823-023 |
嘉庆二十五年 | 2542.42 | 2557.67 | 5100.09 | 02-01-04-19972-030 |
道光十七年(1837) | 2559.10 | 2563.34 | 5122.44 | 02-01-02-2996-015 |
道光二十年 | 2561.44 | 2562.82 | 5124.26 | 02-01-04-21119-002 |
咸丰三年(1853) | 2563.73 | 2571.92 | 5135.65 | 02-01-04-21538-010 |
咸丰四年 | 2561.90 | 2574.17 | 5136.07 | 02-01-04-21565-022 |
咸丰五年 | 2562.87 | 2573.63 | 5136.50 | 02-01-04-21593-037 |
咸丰十年 | 2569.00 | 2571.63 | 5140.63 | 02-01-04-21714-037 |
咸丰十一年 | 2569.00 | 2571.63 | 5140.63 | 02-01-04-21739-030 |
同治元年(1862) | 2572.92 | 2576.52 | 5149.44 | 02-01-04-21921-020 |
同治五年 | 2573.35 | 2578.89 | 5152.24 | 02-01-04-21852-010 |
同治九年 | 2575.52 | 2579.22 | 5154.74 | 02-01-04-21921-020 |
同治十一年 | 2575.41 | 2580.66 | 5156.07 | 02-01-04-21991-003 |
光绪元年 | 2576.20 | 2584.68 | 5160.88 | 02-01-04-22104-027 |
光绪五年 | 2579.37 | 2585.49 | 5164.86 | 02-01-04-22203-031 |
光绪十年 | 2590.15 | 2582.38 | 5172.53 | 02-01-04-22361-044 |
光绪十八年 | 2592.88 | 2591.92 | 5184.80 | 02-01-04-22582-004 |
光绪十九年 | — | — | 5186.24 | 04-01-35-0572-037 |
光绪二十年 | — | — | 4381.55 | 0401350572037 |
资料来源: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宫中朱批奏折及军机处录副奏折统计整理。
如表1所示,乾隆年间奉天牛马税数额较高,乾隆元年一度高达7000余两,乾隆二十年至光绪十九年稳定地保持在5100两左右。乾隆五年奉天牲畜税数额降至5733.90两,主要在于乾隆三年“裁革一猪四税等项,报有盈余银一千五十九两一钱五厘二毫零”,因此“较之乾隆元年原任监督迈格所收盈余银计少报银一半有余”。牲畜税定额由此被固定下来,即正额4000两、盈余银1000两。[19]奉天牲畜税的稳定征收局面持续到甲午战争爆发,时任盛京工部侍郎的凤秀于光绪二十年接管奉天征收牛马税一事,“其间正值军务倥偬,民情不稳”,因此仅征收到三个季度的税款,剩余一个季度却因“倭匪滋扰庶民,迁移无定,又兼年景歉收,闾里小民谋食不遑”,故“虽有买卖牲畜之家,较往年实在亏少”。对此,凤秀担忧:“恐于此三个月之余,难以征收足额。”[20]另外,“因辽南官军与洋人开仗,商民纷纷逃走,税课更无从稽征。”[21]征收一年期满后,凤秀再度奏报完征正额4000两,盈余银则仅征381.55两,两项共计4381.55两,较上年启秀所征之额少804.69两。[22]此后,奉天牲畜税一度停征。
至光绪二十六年,“和约已有定局,商民日就安业,贩卖牲畜者渐多”,其时“库款奇绌”,而“国课攸关,未便久停”,盛京兵部侍郎萨廉决定于该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照例开征”。[23]
相较于奉天,陕西潼商道的牲畜税征收情况更直观地展现了社会动荡的影响。清代潼商道的牲畜税征自雍正年间,雍正十一年(1733)征税额为9327.9219两,[24]之后便以此作为定额。为了解潼商道牲畜税的整体征收情况,以下将乾隆朝至光绪朝的相关征收情形统计于表2。
表2陕西潼商道地区商筏牲畜税数量统计单位:两
时间 | 牲畜税 | 档号 |
雍正十一年 | 9327.92 | 02-01-04-15134-011 |
乾隆二十二年 | 8863.50 | 02-01-04-15134-011 |
乾隆三十九年 | 8767.77 | 02-01-04-16656-018 |
乾隆四十二年 | 8672.36 | 02-01-04-16919-008 |
乾隆四十三年 | 8989.08 | 02-01-04-17048-011 |
乾隆四十四年 | 8623.99 | 02-01-04-17146-00 |
乾隆四十五年 | 8656.19 | 02-01-04-17221-011 |
乾隆四十七年 | 8547.78 | 02-01-04-17363-011 |
乾隆五十八年 | 8689.75 | 02-01-04-17834-013 |
乾隆五十九年 | 8739.74 | 02-01-04-17910-021 |
嘉庆十年 | 9030.61 | 02-01-04-18649-009 |
嘉庆二十三年 | 8829.53 | 02-01-04-19910-010 |
道光十五年 | 9363.39 | 02-01-04-20812-009 |
道光十六年 | 9363.38 | 02-01-04-20812-009 |
道光二十一年 | 9286.07 | 02-01-02-2897-024 |
道光二十六年 | 9248.54 | 02-01-04-21376-007 |
咸丰三年 | 8946.13 | 02-01-04-21538-013 |
咸丰九年 | 8563.34 | 02-01-04-21694-036 |
光绪十一年 | 6781.75 | 02-01-04-22361-040 |
光绪十四年 | 7376.43 | 02-01-04-22448-031 |
光绪十九年 | 7348.53 | 02010422601016 |
资料来源: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及军机处录副奏折统计整理。
表2显示,乾嘉道三朝潼商道牲畜税虽然少有达到9327.9219两定额,但均维持在9000两上下,有5个年份达到9000两以上,其不足之数额均由潼商道自行补齐,征收水平整体比较稳定。
咸丰至光绪年间,牲畜税征收数额明显下降。咸丰年间尚能维持在8000两以上,同治时期的数据未能获取,但至光绪十一年已降至6000余两。尽管光绪十四年又提升至7000余两,但与乾隆至道光年间相较,还是有明显下降。虽然相关数据并不丰富,但根据已有资料仍可以大致判断出,咸丰至光绪年间牲畜税的征收呈下降趋势。“自同治元年兵燹后各属应征税银,因来源不旺,销路阻滞以致征不足额”,可见捻军起义影响到了潼商道牲畜税的征收,而这也可能是同治年间数据缺失的直接原因。战事平定后,社会日渐稳定,商品贸易也逐渐恢复。光绪十二年,陕西巡抚鹿传霖试图将牲畜税征收“规复旧制”,并且“循照旧制按年题报”,但考虑到民力尚未恢复,继任陕西巡抚叶伯英奏请将潼关商税展限三年,这期间所征赋税“尽征尽解”。[25]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又将光绪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税额暂定为7974.175两,并计划于光绪十五年开始按照原定额征收。然而,光绪十四年十二月陕西巡抚张煦因潼关商税“委难规复旧额”而奏请“酌中定拟收数”,故自光绪十四年起“照暂定五千四百两之数征解”。[26]因此,经兵燹影响后,潼商道牲畜税额便呈现下降的趋势。
二、牲畜捐的征收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政府内忧外患,国库日渐空虚,至清末新政期间新政办理所需经费被摊派至各省。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各省于常规赋税外另征杂捐,[27]“惟近日新政迭兴,在在需款,借资抽捐,因出为入,亦财政上不得已之苦衷也”。[28]在奉天,自庚子之乱后,“村屯之自行摊派,其风已经盛行”。[29]牲畜捐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征收的,“各处间有于牲畜税外酌收牲畜捐者。盖以办理地方新政,筹款维艰,故就买卖牲畜者,分别收捐,借充经费。”该政策一经制定,牲畜捐的征收便在大部分地区实施,“各地方因新政需款,只得暂惟抽收,缓俟将来再议裁免也。”[30]
(一)征收无定则
晚清所征杂捐多为地方性税款,且多是临时性征款,没有统一税则。据《晚清财政说明书》记载,这一时期各省杂捐征收方式有异,但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以下特点:(1)没有统一的征收机关,有的税捐由工巡捐局征收,有的由巡警局抽收,有的由州县自行设局经征,还有由税捐所属种类的厘捐局征收或由公司征收。不同种类的税捐征收机构各异,甚至同种税捐也由不同机构征收。(2)税捐没有统一章程。这一时期税捐的征收多“因需而征”,甚至多有为办一事而专设一款的情况,因此税捐征收没有定额,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临时性。(3)所收税捐数额并未公布,尤其是随着新政的推进,地方经征的税捐数额不断膨胀,这也给官员侵渔创造了条件,征收过程弊端横生。(4)因税捐不设定额,税款不经公布,因此国家难以对地方税捐的征收进行稽查。[31]
作为杂捐的一种,牲畜捐也呈现出如上特点。以奉天为例,筹备新政期间,奉省“学务的款仅有前将军依克唐阿奏提盐厘一项,万难敷用”,因此为了筹办学堂便将“不敷之款准由牛马税项下开支”。[32]以下将奉天各处为了开办警务、学堂等而征收牲畜捐的情况整理于表3。
表3晚清奉天各处征收牲畜捐情形
征收地 | 收捐数目 | 用途 | 备考 |
洮南府 | 买卖牛马,每头收洋二角 | 警务经费 | |
醴泉县 | 牧养牛马,每头按年捐银三钱 | 警务经费 | |
锦西厅 | 买卖牛马,每头收东钱一千;驴减半 | 学务经费 | |
新民府 | 外来猪贩,每口收洋半角 | 新政经费 | 该府专收猪捐,牛马不与焉 |
辽源州 | 卖牛马一头,收铜子八枚;驴一头,收铜子五枚 | 警务经费 | 该州于买卖牛马交易妥协后,由商会查验价条,盖戳,名曰验牲捐 |
资料来源:据《奉天全省财政说明书》(陈锋主编《晚清财政说明书》第1卷第146页)相关内容整理。
如表3所示,不同征收地征收的牲畜类型有所差异,征税标准也并不统一。首先,洮南府、醴泉县、锦西厅、辽源州的交易牲畜是牛、马,但锦西厅、辽源州除牛、马外,还有驴的交易,新民府交易的牲畜则是猪。其次,洮南府、新民府所征税钱均为大洋,洮南府对每头牛、马征收大洋2角,新民府则对每口猪征收大洋半角,比洮南府的税率低一角半之多。醴泉县对每头牛、马征捐3钱,辽源州则对每头牛、马征收8枚铜钱。此外,唯有锦西厅分别对牛、马、驴征收东钱。由此可见,奉天牛马捐不仅税率不统一,征税货币也有洋钱、白银、铜钱及东钱之差异。奉天所征牲畜捐名称也不统一,如辽源州所征的验牲畜捐,就只有当地征收,并规定“凡买卖牲畜者,均须持买卖价条到商家盖戳。每牛马一头,抽收铜元八枚;驴一头,抽收铜元五枚”。奉天的一些地区也制定了牲畜捐征收数额的等级标准,凡养牲畜50匹以上者为上等,年捐银100两;50匹以下者为中等,年捐银80两;30匹以下者为下等,年捐银50两。后来,改为上等收大洋130元、中等收100元、下等收70元。[33]
江苏省本不征收驴、马捐,但是由于驴、马过境苏州城街道,引发骚乱和脏乱,“既碍行人,又妨卫生”,屡禁不止。江苏巡警道认为,若不严定限制,“日复一日,愈来愈多,尤多妨碍”。为了规范驴、马使用,汪颉荀开征驴、马捐,如此也能筹得一定量的税款,其具体规定如下:
凡城厢内外八路,驴马备人乘骑及各作坊使用者,一体缴捐,拨充公用,并定为骑捐、非骑捐两项。备人乘骑者,为骑捐,每驴一头,月缴捐洋六角;马一匹,月缴捐洋一元二角。各作坊使用者,为非骑捐,照骑捐减半收取。各局、署、营校、绅官各家所豢马匹,因公出入,应请给发免捐执照,按月更换一次,以示区别。[34]
苏州城规定驴、马使用准则,豢养驴、马需领取执照,持有执照者照章缴纳捐税。
(二)对于牲畜税的补充
各省牲畜捐实征数额虽因标准不一而难计其数,但在很大程度上对牲畜税收形成了有效补充,其财政贡献不可低估,“计自开局以来抽收(笔者注:牲畜捐)已有成数,尚能裨益”。[35]新政开办过程中,不少地区的牲畜捐都成为建设学堂和警局等的经费来源。如清河县设立牛皮油骨行,按照2/10的税率征收牛皮捐,该项税捐用作建设清河学堂的专项经费。仿照这一做法,宣统二年(1910)通州也通过抽收牛皮捐用作学堂经费,“今通州试办皮捐,向卖主抽用三分,借充学费。”通州的牛皮捐税率比清河县高1/10,但是经过布政司的考量,“虽捐数较清河稍多,惟既经由州给谕开办,且所多无几,顾准照办”,[36]由此通州开始征收牲畜皮捐。
牲畜捐也用于对他项税款的补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察哈尔都统诚勋奏报第四届牲畜捐征收情况:光绪三十二年十月至三十三年十月间,共征牲畜捐银18546.302两,其中开支数额为17927.95两,主要用于牧群和马队饷项、修盖学堂工料和各卡官兵薪资等项。[37]宣统元年十月,诚勋再报第五届牲畜捐征收情况:光绪三十二年十月至三十三年十月,共征牲畜捐银21801.206两,支出20557.4702两,扣6分减平银,剩余1243.7358两就地储存。[37]光绪三十年和三十四年察哈尔征收茶票税捐数额不敷支用时,曾由牲畜捐项下分别支用12199.38881两和14000两。[38]又如,光绪二十九年,察哈尔“因添练蒙古马队,为筹各项队伍官兵月饷,间有不敷”而“推广抽收牛、羊、驼只各项牲捐”,试收期满一年共征银22593.901两,[39]该项收入既维系了税政局的日常运营,又补充了精锐营马步练兵和旗群马队的开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兵饷不足问题。[40]次年因增加了对驴骡捐和猪捐的征收,使得该项税收提升至24081.722两,[41]成为新政办理的重要经济支持之一。
牲畜捐也曾因加征过重而招致百姓反对。例如,松江府为了办理团防筹集经费“拟于常年猪捐外创立肉捐”,并“核定每斤捐钱十文”。[42]猪捐加价的时间正值夏季生意冷清、税源不足之际,因此这项加征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但即便遭遇从业人员罢市抗议,官府仍旧进行征收。
牛、马、猪、羊等牲畜在交易前后皆有喂养和运输的困难,并且牲畜的生死、宰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牲畜的交易情况和牲畜税、捐征收情况进行统计的工作难度比较大。尤其是伴随晚清牲畜捐的开征,其随用随征的不稳定性更提升了相关统计工作的难度,《秦中官报》便对其中的困境做了具体描述:
至每畜每年取钱五文或十文,诚轻而易举矣。然比户挨查已难得其确数,况牲畜之宰杀无常,贩卖无准,倒毙无定。收捐既以岁计。设今日畜之,明日宰之,上月牧之,下月卖之。查点时此畜现存,收捐时此畜已毙。此五文、十文者,将一律征收乎,抑随时豁免乎。又或清查时,本无一畜,查后忽然添置,将查点一过即了乎,抑逐日、逐户而查之乎。[43]
畜养过程中难免出现宰杀、丢失、买卖无定的情况,这直接导致税、捐征收和统计较为困难。
三、牲畜税、捐征收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互动
牲畜税的征收额往往与牲畜的使用频率和交易量呈正相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频繁的牲畜交易能够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应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牲畜的使用和交易也愈加频繁,牲畜税的征收数额也会相应增加。随着清代社会渐趋安定,人口增加和商品经济发展带来了更为频繁的牲畜交易活动。以山东省为例,据统计,该省在清代的牲畜使用数量明显高于明代。按照二牛(或骡、马)一犋每年耕地百亩计,明代山东省牲畜数量大致为110万头,发展至清代中叶则有200万头。按照每头牲畜平均使役寿命10—15年匡算,清代山东省每年需要更新的牲畜数量为13万—20万头。[44]该省畜牧业发展水平较高,牲畜种类丰富:济宁、金乡、嘉祥、鱼台等地产牛,东昌、茌平、博平产骡,曹县产驴,临沂产猪,而羊则各地皆有,“诚所谓量以川谷而不能尽者也”。当地百姓的生活以养殖业“为恒业”,牲畜既可于集市交易,也可贩运至外地,“近则鬻诸烟台、青岛,远则输入满洲及哈尔滨,每岁出口之多,不可胜计”。不仅如此,当地牲畜的附加值也很高,“牛乳为中外人所嗜,即使倒毙,筋骨皮角无一弃材。羊毛则可织毯绒,诚能讲求收取剪剔之法,设置围场以滋生于前,制造物品以行销于后,则创兴大利,有不难操券而获者矣。”[45]牲畜的养殖、交易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互推动。
许檀曾统计了康熙—雍正、乾隆—道光这两个阶段内山东省牲畜税(牛驴税)的征收情形(见图1),并以此为例分析了该省当时的商品流通情况。她认为,乾隆—道光年间山东各州县征收的牛驴税比康熙—雍正时期有了较大增长,牛驴税收数额的提升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其交易量的提升,市场对牲畜需求量的增加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出乾隆—道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46]
为了进一步观察整个清代山东省商品经济的发展情况,本文将咸丰至宣统时期该省牲畜税的征收情形统计于表4。就目前所统计的68个州县来看,有确切牛驴税数额记载的共有39个,其余29个州县的方志或载“尽收尽解”,或未提及。在有数据记载的39个州县之中,税额10两以下的州县有19个,占总数的448.72%;税额在10-30两之间的州县有14个,占35.90%;税额在30两以上的州县有6个,占15,38%,其中税额为50两及以上的县有4个。
(个)
资料来源:据许檀《清代山东牲畜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整理。
表4咸丰至宣统时期山东39州县牛驴税额分组统计
牛驴税额分组(两) | 州县数(个) | 各组占州县总数比例(%) |
⫹10 | 19 | 48.72 |
10-30 | 14 | 35.90 |
≥30 | 6 | 15。38 |
合计 | 39 | 100.00 |
资料来源:据山东省相关州县地方志统计而得。
咸丰至宣统年间,税额10两以下的州县占总州县数目的48,72%,这一数据高于乾隆—道光时期该水平的州县比重。税额为10-30两的州县占比为35.90%,这一阶段的情况较乾隆—道光时期有所提升。然而咸丰—宣统时期税额为30两以上的州县数目则比乾隆—道光时期同水平的州县占比大幅下降,从25.45%降为15,38%,这一时期牛驴税的大额征收水平整体有所收缩,但所征最高税额却比之前提高了。在本文所统计的数据中,清末东明县的牲畜税征收数额最高,“牛驴税现归盈余银内,每年约征制钱一千余贯”,[47]合银1000余两。
综上可见,从康熙至道光年间,山东省牲畜发展呈现了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牲畜税的税源。以牛为例,牛既是农用工具,又是商品,其交易水平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呈正相关,“若重加其税,以征为禁,并逐县调查,力求整顿,将见税务增旺,必可为入款之巨宗”。[48]然而至咸丰军兴之后,牲畜税征收却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提升,反而有所下降。将咸丰至宣统时期39个州县牛驴税征收情况与乾隆至道光时期相比,便会发现咸丰至宣统时牛驴税的发展虽有所提升,但在高税额阶段却呈现了总体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在咸丰朝以后,山东省曾遭遇捻军起义和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对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均造成损失。以捻军起义为例,其涉及山东省大约20个州县,[49]造成“小民耕种失时,流离转徙”的局面,[50]使牲畜税征收受到重创。
四、结语
本文梳理了清代牲畜税和牲畜捐的征收情况,并通过牲畜税、捐数额的变化对清代商品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讨论。咸丰军兴之前,社会经济发展较为稳定,遇有战事发生也能借助较为充沛的国库储备度过危机,因此各项税收尚能依照定额征收,牲畜税征收在这一阶段的表现较为稳定。至太平天国运动爆发,清王朝开始陷入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户部银库日渐空虚,而开销却持续膨胀。清末为了转嫁办理新政的财政压力,清廷向地方实施财政摊派。地方在新的财政压力下也被催生出财政动力,与旧有税款相对应的“捐”横空出世,牲畜捐也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下。与牲畜税不同的是,牲畜捐属于地方性税款,缺乏统一的征管标准,其数额虽然较为庞大,却并没有更为系统的数据,故难以进行有效统计和梳理。就现有资料来看,牲畜捐的征收既支持了地方学堂、警局等新政设施的开办,也有补充他项税款缺额的作用,对于提升牲畜税总额作用显著。
一直以来,“牲畜税最难稽考,旧多漏规”,[51]虽难以确切统计出牲畜税、捐征收的全部数额,但就本文已整理的牲畜税、捐征收情况来看,仍能反映出除受兵燹影响外,这项收入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至清末达到高峰。其中,咸丰军兴之后,牲畜税、捐的大额税收虽是受中央和地方财政压力的结果,却也主要得益于清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牲畜税、捐的征收提供了相应税源,而牲畜的频繁交易也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二者呈现为一种较为自洽的经济互动。
按:段旭颖,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24年第4期。图片来源于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责任编辑: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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