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路 | 慕容鲜卑社会农耕、游牧经济转型实态与边疆特征———以公元3—4世纪的辽西地区为中心

文化   2025-01-27 21:15   四川  

慕容鲜卑社会农耕、游牧经济转型实态与边疆特征

———以公元3—4世纪的辽西地区为中心


[摘要]在迁居大棘城之前,慕容鲜卑的社会经济以游牧经济为主,与东汉时期差别不大,在迁居大棘城之后则开始迅速进入农业社会。在农业经济上,慕容鲜卑最初学习西晋占田法,使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慕容皝统治后期,又改占田为屯田,基本满足了急速扩张的人口需求。在这一过程中,游牧生产弱化了经济功能,强化了政治与军事功能,从以输出生产工具为主要目的,变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经济链条之一部。慕容鲜卑这一社会经济转型过程具备混合性、边缘性、跟随性等边疆特征,在历史上具有典型性。

[关键词]慕容鲜卑;农耕经济;游牧经济;边疆;辽西


慕容鲜卑先为汉代檀石槐鲜卑联盟之一部,汉末鲜卑大联盟破灭后,居住于今西拉木伦河上游的草原地区。曹魏初年,该部在首领莫护跋的率领下向东南迁移至幽州辖区,居于棘城(今辽宁朝阳、阜新一带)之北,从此开始在辽西地区繁衍生息。在慕容鲜卑迁居辽西前后,其社会经济模式开始从游牧经济向农牧混合经济转型,建立了一种在中国古代东北地区具有典型性的边疆经济模式。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实际上是有所注意的。例如,蒋福亚先生指出,在鲜卑慕容部迁居辽西以后,其社会经济“由游牧转向农业定居”[1];谷川道雄认为,以屯田为代表的农业经济是慕容政权筹措物资与劳力最为重要的手段[2];佟冬等认为,慕容政权施行了全面有力的农业发展措施,使辽西地区的农业生产迅猛发展[3]。诸如此类的研究都充分表明,学界已经注意到慕容政权社会经济模式的转变问题,旨在描述这一转变现象的研究已经进行得比较充分。但从总体上看,大多数研究仅止步于对这一现象进行描述与归纳,对其在东北边疆历史上的典型性及这一经济转型所体现出的边疆特征等问题并未有进一步阐释。考虑到东北边疆地区在历史上表现出的复杂性及与中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差异性,这些问题尚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一、莫护跋至慕容廆统治时期慕容鲜卑的游牧经济

大约在曹魏初年,鲜卑慕容部的首领莫护跋率领部族从蒙古草原地区迁移到了辽西、辽东地区,并

在这一地区先后经历了莫护跋、木延、涉归、慕容廆四任首领的统治(涉归曾率部迁至辽东北,后慕容廆返回辽西)。与东汉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慕容鲜卑并没有在主要的社会经济模式上发生变化,仍旧如汉代一样以游牧经济为主。

东汉时期的慕容鲜卑是东部鲜卑的一支,从属于檀石槐建立的鲜卑部落大联盟。文献资料中关于慕容鲜卑起源的记载,最早见于《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王沈《魏书》:“乃分其地为中东西三部……从右北平以西至上谷为中部,十余邑,其大人曰柯最、阙居、慕容等,为大帅。”[4]《资治通鉴》卷81胡三省注云“是则慕容部之始也”[5],此说已经基本得到学界认同。据马长寿先生研究,此时的慕容部居地在“今河北省平泉县直北至西拉木伦河的西段地区……在自右北平(治今河北平泉县)以西至上谷(治今河北怀来县)塞外之地……慕容部由鲜卑山分化出来的原始居住地在右北平直北以西之草原中甚明”[6]。慕容鲜卑居住于此,其社会经济理所当然以游牧经济为主。此时的慕容鲜卑作为汉代鲜卑之一部,在社会经济模式上自然与鲜卑族整体保持一致,史料中对鲜卑族群在汉代时期游牧经济的记载并不罕见。《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记载:“鲜卑者,亦东胡之支也……其言语习俗与乌桓同……又禽兽异于中国者,野马、原羊、角端牛,以角为弓,俗谓之角端弓者。又有貂、豽、鼲子,皮毛柔蝡,故天下以为名裘。”[7]又如《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王沈《魏书》:“鲜卑众日多,田畜射猎,不足给食。后檀石槐乃案行乌侯秦水,广袤数百里,渟不流,中有鱼而不能得。闻汗人善捕鱼,于是檀石槐东击汗国,得千余家,徙置乌侯秦水上,使捕鱼以助粮。”[8]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鲜卑以游牧生产作为主要的经济活动,但随着种群扩大,游牧生产效率相对低下从而难以供养日渐增多的人口,因此狩猎生产、农业生产也是其社会经济的重要补充。这种经济特征导致他们的主要生产产品是牛、马等牲畜及各种畜牧副产品,并突出体现在他们与中原地区的贸易活动上。据《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曹丕黄初三年(222),鲜卑轲比能“帅部落大人小子代郡乌丸修武卢等三千余骑,驱牛马七万余口交市”[9],鲜卑与中原贸易的主要货物是牛、马等牲畜,足以证明游牧经济在他们的社会生产中占据支配地位,生产力发展还较为原始。

这种情况在莫护跋率领慕容部迁居辽西后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相关的文献记载尽管很少直接反映这一问题,但很多细节性的描述也足可证明这一点。例如,《晋书》中有一段常被人们引用的史料:“吐谷浑,慕容廆之庶长兄也,其父涉归分部落一千七百家以隶之。及涉归卒,廆嗣位,而二部马斗,廆怒曰:‘先公分建有别,奈何不相远离,而令马斗!’吐谷浑曰:‘马为畜耳,斗其常性,何怒于人!乖别甚易,当去汝于万里之外矣。’于是遂行……鲜卑谓兄为阿干,廆追思之,作《阿干之歌》,岁暮穷思,常歌之。”[10]这段史料生动地记载了慕容廆与其兄吐谷浑争夺牧场之事,此事发生于太康四年(283)涉归死后[11],涉归是慕容氏迁居辽西后的第三任首领,其后慕容廆与吐谷浑仍以“马斗”决定牧场的归属与去留,甚至导致兄弟阋墙,充分说明即使已经在辽西地区生活了数十年,慕容鲜卑仍然保持着游牧习性,牧场、牲畜在他们社会经济中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

这一情况还忠实地反映在相关考古资料之中。最为典型的是在辽宁省朝阳市附近陆续发掘出的一批莫护跋、木延、涉归时期的鲜卑墓地。从随葬品的内容来看,这些墓葬中发现的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器物大部分为马具[12]。例如,在3世纪初期至中期的朝阳王子坟山墓群腰M9001出土有一件铁衔镳、腰M9003出土了两件铜泡饰[13],前燕始建国之前的墓葬中,发现有一定数量的马镳、泡饰、带卡、带扣等[14]。总体而言,在目前可确定的3世纪初至中叶的慕容鲜卑遗存中,类似的马具在种类、形制上并不丰富,数量也很少,制作工艺也并不先进[15]。尤其是与稍晚的三燕时期墓葬遗存相比较,这些马具既不完备,制作手法又简单[16],显示出生产水平的相对落后。但无论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充分说明此时慕容鲜卑的社会生活与生产仍然是紧紧围绕游牧经济进行的。需要指出的是,朝阳附近这些鲜卑墓中发现的相关遗存,在形制与种类上与东汉末期内蒙古扎赉诺尔古墓群、内蒙古陈巴尔虎旗完工古墓中所发现的鲜卑遗存并没有太大区别,游牧特征非常明显[17],这进一步表明慕容氏迁居辽西前后在社会生活方式与主要经济模式上并无变化,社会生产力也没有太大提高。没有农具出土也可以说明农耕经济在此时的慕容鲜卑社会经济中并没有太高地位。

总体而言,自莫护跋率慕容部迁居至大棘城到慕容廆统治初期,也就是从曹魏初年到元康四年(294)期间,慕容鲜卑的社会经济模式仍然以游牧经济作为支柱经济,以狩猎、农耕经济为辅,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并不太高,与东汉时期基本没有差别。朝阳地区在汉代属柳城,是传统农耕区,这说明辽西地区广泛存在的农耕经济对慕容鲜卑的影响十分有限。


二、慕容廆迁居大棘城后慕容鲜卑农业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从慕容廆迁都大棘城一直到慕容儁统治时期,慕容鲜卑的都城屡经迁徙。“太康十年,廆又迁于徒河之青山。廆以大棘城即颛顼之墟也。元康四年定都大棘城,所谓紫濛之邑也。”[18]由此可知,慕容鲜卑于元康四年(294)向东南迁徙至大棘城,并定都于此。大棘城的所在,学界虽然尚未完全统一,但一般都认为其位于今辽宁省朝阳市、义县、北票市一带[19]。东晋咸康八年(342),慕容皝迁都龙城(今辽宁朝阳),其后东晋永和六年(350),慕容儁迁都蓟城(今北京市)[20]。由是可知,自慕容廆迁都大棘城至慕容儁迁都蓟城的60余年间,慕容鲜卑的活动中心一直在朝阳、义县、北票一带。

值得注意的是,从公元3世纪末期到4世纪中期,慕容鲜卑的文化遗存开始显示出明显的农耕化趋势。例如,辽宁省北票市喇嘛洞遗址,“其时代可定为三燕文化中期的棘城、龙城时期,即公元289年起到350年”[21],在遗址中发现了大量农耕生产工具,类型十分丰富,记有铧、犁镜、䦆、铲、插、斧、镰、凿、穿、削、矛形器、锥形器、三齿叉、砍刀等,皆为魏晋时期常见的农耕用具,数目多达70余件[22]。又如基本可确定为这一时期鲜卑墓的辽宁朝阳市姚金沟1号墓中同样出土了大量农耕用具,记有镰、铲、镢、锤、斧、插、凿、钳、钻条等[23],这些农耕用具从形制与工艺上看,与喇嘛洞遗址中的同类器物没有太大区别。这些情况充分说明此时的慕容鲜卑社会已经开始广泛地使用农耕用具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步入农耕社会。从考古发现来看,今朝阳市周边发现的大量此时期慕容鲜卑遗址,皆反映出这些遗址的居民已经开始以糜子、粟米等农耕作物作为粮食主食,这与游牧社会人们以肉类为主食的情况已经大为不同,进一步说明慕容鲜卑社会的“粮食生产已能基本满足食物需求,农业生产已成为鲜卑主要的生活方式”[24]。

上述3世纪末至4世纪中期慕容鲜卑遗存的情况,与前文所述莫护跋至慕容廆初期,即3世纪初至3世纪末的慕容鲜卑遗存区别很大,一个最明显的现象是,农耕用具仅在3世纪末至4世纪中期的遗存中有所发现,而在之前的遗存中是没有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说明慕容鲜卑是在慕容廆迁居大棘城之后才开始发展农业经济,并且农业经济迅速成了其社会经济的主导产业。事实上,文献记载中也支持这一论断。《晋书·慕容廆载记》即记述,元康四年(294)迁居大棘城后,慕容廆随即“教以农桑,法制同于上国”[25],这表明迁居大棘城是慕容鲜卑社会经济架构开始发生变化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游牧经济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在此之后,农耕经济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学界以往对慕容鲜卑迁居大棘城之后的农业政策究竟如何大多语焉不详,但从《晋书》的表述来看,此时的慕容鲜卑应该是将西晋王朝的“上国法制”照搬了过去。此时的西晋政权施行的是以小农经济、编户齐民为基础的“占田制”[26],是一种“劳动力、土地和赋役三者结合”[27]的田赋制度。据《晋书·食货志》记载,西晋施行占田法是在太康元年(280)平吴之后[28]。占田制的效果,据《文选》引干宝《晋纪·总论》所说:“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棲亩,行旅草舍,外闾不闭,民相遇者如亲,其匮乏者取资于道路,故于时有‘天下无穷人’之谚。”[29]太康是晋武帝司马炎年号,前后共有10年,干宝所记虽有夸饰之嫌,但占田制令西晋经济在此10年中得到飞速发展恐怕也是事实。慕容鲜卑迁至大棘城之时,是占田制大行其道并使西晋王朝财政收入大涨的太康、元康年间[30],其对社会经济的促进效果自然对慕容鲜卑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将之进行整体移植应该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这一时期慕容鲜卑是否施行占田制,虽史无明文记载,但同为十六国北方政权的前赵与成汉都学习了西晋之占田,说明占田法在十六国时期北方诸政权中已经被重视,慕容鲜卑作为十六国北方政权中较早学习中原制度者,当不例外。后世咸康七年(341),封裕曾对慕容皝上书劝导农业改革,云“臣闻圣王之宰国也,薄赋而藏于百姓,分之以三等之田,十一而税之……高选农官,务尽劝课,人治周田百亩,亦不假牛力”,当“省罢诸苑,以业流人”[31],应该就是沿用慕容廆时期占田制的表现[32]。从效果上看,与西晋一样,在学习晋制之后,慕容鲜卑的农业生产开始飞速发展。“永宁中,燕垂大水,廆开仓振给,幽方获济。”[33]永宁为晋惠帝年号,前后两年(301—302),距迁居大棘城仅短短数年时间,此时慕容鲜卑的粮食储备足以赈济幽燕,可见“上国法制”对慕容鲜卑农业经济促进之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从前述3世纪末期到4世纪中期慕容鲜卑遗存中的农耕用具发现情况来看,占田法在这一时期是在慕容鲜卑与汉人社会中同等实行的,慕容鲜卑并没有因为其是统治族群而刻意不去改变旧有生产传统。

占田法并非贯穿慕容鲜卑始终,在慕容皝统治末期已经出现了变化。根据《晋书·慕容皝载记》记载,咸康七年(341),慕容皝下令,“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34]。这里反映的是慕容皝曾试图推行以官营为根本的屯田制。“苑”,指的是以园林为官田。“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即以官牛租赁的形式,令农户耕垦官田,另以什八、什七的税率向农户收取租税。但慕容皝的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施行,由于其极高的税率给农户的负担过重,立即遭到反对。慕容皝刚颁布法令,时记室参军封裕即上书劝谏,认为“宜省罢诸苑,以业流人。人至而无资产者,赐之以牧牛。人既殿下之人,牛岂失乎!善藏者藏于百姓,若斯而已矣……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35],主张省罢官田、降低赋税。封裕上书的内容并非全与农业有关,但从结果来看,其中关于农业的内容大部分被慕容皝接受了,随后即颁布新令:“苑囿悉可罢之,以给百姓无田业者。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牧牛一头。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从其内容来看,是从未施行的旧令的官屯,转为与曹魏时期更为相似的民屯[36]。

慕容皝采纳封裕的建议,是由于当时的慕容鲜卑面临着不同以往的农业发展形势。慕容皝颁布新令之时,适逢西晋灭亡,北方各族争雄中原的混乱时期。慕容鲜卑在慕容廆时期,即已经开始注意吸收因战乱而产生的中原流民,至慕容皝时期更是“流人之多旧土十倍有余”[37]。大量中原流民的涌入,使慕容鲜卑统治下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在数量上占据了优势,但可供耕种的地块是有限的,这就一方面造成了很多农业人口在来到辽西地区以后不得不暂时脱离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农业资源的挤兑。封裕上书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描述,“人殷地狭,故无田者十有四焉”[38],这里实际上描述的是农业生产关系与生产者、生产资料之间不匹配的经济矛盾,也就有必要从官府能够掌控的生产资料———官田、苑囿身上做出更多的文章。因此,谷川道雄认为,慕容皝新令的施行,“实际就是在郡县制从自然及社会两方面对政权还没有起到充分的支撑作用时,政权方面采取的一项自给自足的政策”[39]。事实上,即使推行了民屯制,其后一段时间内的慕容鲜卑农业经济情况也并不乐观。在施行民屯六年后的慕容皝十四年(347),“以久旱,丐百姓田租”[40]。即使在施行民屯之后,农业生产力提升的水平仍不足以应对自然灾害,从而迫使慕容鲜卑采取减免赋税的政策,说明之前吸纳流民过多的后遗症尚未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慕容鲜卑在经济政策上仍然抱紧占田法不放,其后果可想而知。关于这一问题,以往学界大多仅关注由两次政令与封裕上书所引发的屯田制改革,但对这一改革的内容———由占田制转为屯田制却缺乏论述,从而忽略了慕容鲜卑农业经济制度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这一历史事实。


三、迁居大棘城后慕容鲜卑游牧经济的转型

正如前文所论,莫护跋、木延、涉归时期的慕容鲜卑与东汉时期一样,是一个以游牧生产为主的民族。游牧经济本身对自然资源有高度依赖性。游牧人群的社会经济与生存基础建构在牲畜放牧业之上,牲畜对植被的破坏与植被本身的自然恢复能力决定了游牧部落不可能在一处长期停留,而是在一处的植被资源被消耗至一定程度之后即转移至下一处,并如此循环往复。自然资源的自我调节与恢复是其社会生产的根本环节但自然资源的总量及其自我恢复能力有其上限。因此,就游牧文化而言,在一定区域内,其所能供养的人口与牲畜数量亦有其上限,其社会经济体量与发展潜力会受到自然资源的高度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牲畜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其繁衍周期与其对自然资源的消耗能力,决定了在将其作为主要粮食来源的情况下,就必然会形成多数牲畜供给少量人口的经济样态,并进一步要求更为广阔的地理空间———大量草场,以作为维持生产持续性的空间缓冲。

游牧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草场本身作为土地资源,在游牧社会中不可能具备财产属性。波斯纳认为,财产权是对有价值的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但在原始游牧社会中,由于地广人稀、居无定所,实施可以使土地增值的手段与技术的成本过高(如灌溉、施肥、围栏等),因此土地本身虽然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但却不可能被社会共同承认为财产,无法进行排他性使用[41]。因此,在游牧社会中,土地仅仅具备消耗性资源价值,而不具备财产价值,人们无法对土地的经济价值有所意识,也无法制定有强制作用的土地经济政策,这就会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社会财富的积累速度,并进一步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慕容鲜卑在莫护跋、木延、涉归统治时期,长期跟从曹魏、司马氏四处征战,累立功绩,所谓“世附中国,数从征讨有功”[42],但始终无法成为一个可以左右辽西地区形势发展的强大政权,这种单纯依赖游牧经济从而导致社会生产力无法快速进步的经济模式是一个根本原因。历史上的棘城一带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农耕文化区,汉代的辽西郡治且虑、柳城县等都位于此。慕容鲜卑长期生活于此,虽然辽西地区并不缺乏可供游牧的草原地带,但只要部族首领稍有一些战略眼光,都会看到农耕相对于游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慕容廆就是如此,他在率部众迁居大棘城后迅速开始劝课农桑,学习占田法,在短短数年之内就使慕容鲜卑进入农业社会,此已于前文辨析甚明。但进入农耕社会,就意味着土地开始具备财产属性———在农耕社会中,无论土地的归属权如何,它都已经成为一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官田、私田存在的基础是官方或私人对土地的财产性占有,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土地的归属权。这就意味着土地不能再被作为一种简单的消耗性资源看待,而是一种具备独占性的基础经济资源,也就有必要制定规则对之进行产权保护。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人们不得不围绕土地进行定居生活,这就等于从底层瓦解了传统游牧经济的存在基础。慕容鲜卑迁居大棘城后,农耕迅速取代游牧成为支柱经济,一系列农业制度的实施就是这一情况的现实映射。农业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鲜卑传统的游牧经济在慕容鲜卑社会中消失了,恰恰相反,游牧经济始终在慕容鲜卑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新的样态。

我们仍可对前文所引的一段史料进行进一步分析。《晋书·慕容皝载记》记载,咸康七年(341),“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43]。所谓“以牧牛给贫家”,就是以官营牧牛充作耕牛,租赁给贫困农户使用。这就透露出两个很重要的信息:

第一,牛一类的牲畜在这里不再是游牧社会中的一种生产产品,不再单纯作为主要食物来源存在,而是被改造成一种生产工具,其作用是以畜力代替人力,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牲畜尽管并没有完全丧失其作为肉类来源的生产产品属性,但已不再是粮食来源的全部,反而更多是以工具身份为农业生产服务。这就意味着,游牧业作为游牧社会中一条完整的生产链条,变成了农耕社会更加复杂的整体生产链条的一部分。

第二,由于牲畜在社会生产链条中的职能改变了,为配合农业经济的定居需要,慕容鲜卑将传统的以部落为单位的、四处游走式的且具备相当随意性的传统游牧生产,变为了有统一规划的、在固定官营牧场内从事的、具有显著计划性与目的性的、由国家整体规划的经济活动[44]。

在这里,游牧与农耕不是慕容鲜卑社会经济中的二元结构,二者并非有着同样的经济地位。游牧生产的经济功能不再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资料,这一功能被更有效率的农业生产取代了。游牧生产变为了有计划性地为农业生产提供生产工具的上游经济,游牧生产的产品———牲畜,更多是被作为农业生产工具来使用的,并且这一工具职能并非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占田还是民屯,对畜力的需求都并非绝对,并不是缺少耕牛就无法运行———耕牛仅仅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决定不了农业存亡。而这也就意味着,游牧经济在此时慕容鲜卑社会生产链条中的作用远不如农业经济那样重要。

但慕容鲜卑毕竟在传统上是一个游牧民族,即使已经进入农耕社会,其游牧传统在短短数十年间也是不可能完全被消解的。游牧生产的经济功能虽然不再如以往重要,但同样具备其他不可替代的功能性。例如,慕容鲜卑以骑兵闻天下,在迁入辽西地区以后,他们拓宽生存空间所依赖的主要手段就是骑兵征战,破宇文、败高句丽、灭段氏等功绩的背后毫无疑问是一支强大的骑兵在起作用。而建立一支强大骑军,就必然需要质量优良的马匹。因此,对于慕容政权来说,放牧生产有其存在的必然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军事意义[45]。慕容鲜卑的军事制度是军封制,由宗王负责领兵,军中的将领就是原来的部落首领,军队不直属于联盟首领,军中营户不仅不承担赋税,甚至还需要农业生产来输血[46]。例如,在朝阳地区发现的这一时期慕容鲜卑遗存中,曾经有完整的甲具骑装和大量铜、铁质地的马具出土[47],制作这些马具的技术水平要远超莫护跋、木延、涉归时期的同类遗存,在锻造工艺上也主要来源于中原地区[48],体现出依托于农耕经济的手工制造业对骑兵军事产业的反哺。这一现象说明,游牧生产本身及其产品不再成为社会经济循环的直接参与者,而变为经济循环的终端接受者。

在迁居大棘城进入农业社会后,慕容鲜卑的游牧经济逐渐演变为这样一种样态:一方面,游牧经济完全改变了自身的运行方式,变成了计划性很强且在固定范围内主要以产出辅助农业生产工具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游牧经济本身不再是社会经济的主要构成,而是成了社会经济链条的一部分,是农业经济的补充;另一方面,游牧生产的某些环节完全抛弃了经济功能,脱离了社会经济循环系统,反而需要社会经济对其进行额外支持,变成了政治与军事工具。


四、慕容鲜卑农耕、游牧经济的边疆特征

在莫护跋、木延、涉归统治时期以及慕容廆统治早期,慕容鲜卑以传统的游牧经济为主,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东汉时期相比变化不大。在慕容廆率部迁居大棘城之后,慕容鲜卑开始迅速进入农业社会。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慕容鲜卑最初学习西晋占田法,使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增长。到了慕容皝统治后期,为适应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变化,改占田为屯田,从而基本满足了极速扩张的人口的需求。而游牧经济则完全改变了以往的运行方式,一方面成了以输出生产工具为目的的社会经济链条之一部,另一方面也弱化了经济功能,强化了政治与军事功能。

慕容鲜卑的社会经济转型过程,表现出鲜明的边疆特征。

第一,慕容鲜卑转型完成之后的社会经济模式具有突出的农牧混合性。在迁居大棘城之后,慕容鲜卑迅速进入农业社会,社会经济开始以农耕经济为主导,这一点前文已经论述颇详。与此同时,游牧经济也同样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大量官营牧场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一方面可以提供肉类食物,一方面又可以提供牲畜辅助农耕,从而成为农业经济的重要补充。可以认为,这种以农耕为主、以游牧为辅的混合经济结构,既发挥了游牧经济有利于产出大量牲畜以解放人力的优势,也规避了其生产效率低下、生产产品单一的劣势,既发挥了农耕经济生产效率高、对社会总体生产促进程度高的优势,也规避了其相对保守、过于固守土地资源的劣势,从而使慕容鲜卑的社会实力快速增长。慕容鲜卑迁居大棘城后的不到100年间,已经从一个相对弱小的游牧部族发展成为可以与群雄逐鹿中原的边疆豪强,这种农牧混合经济模式有着不可磨灭之功。

第二,慕容鲜卑的社会经济模式具备明显的边缘性。慕容鲜卑所生活的辽西地区,位于中国古代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的交界地带,对于以中原为中心的农耕文明来说,它是北部边缘的东段,对于以草原为中心的游牧文明来说,它又是南部边缘的东段,因此长期处于游牧、农耕族群的交叉互动地带。这种边缘性决定了游牧经济、农耕经济必然在辽西地区走向混合。农耕经济依赖土地资源的属性决定了农耕文明对非农耕区土地资源的欲望很低,很少向非农耕区扩张。而农耕经济面对游牧经济又有着巨大的经济发展优势,这就一定会吸引非农耕区游牧人群尝试融入农耕社会。由于经济基础不同,游牧人群必须要改变自身传统的经济模式,才能顺利发展。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结果上看,慕容鲜卑的社会经济转型都是这一边缘性的体现。

第三,慕容鲜卑的社会经济转型有后发跟随性。所谓跟随性,是指慕容鲜卑的农业经济政策,是学习了同时期中原地区的先进农业生产经验而制定的。由于辽西这一边缘地区相对于中原以及长江沿线农耕区在农业发展水平上始终稍弱,因此其政策制定与同时期的传统农耕区相比稍显滞后。例如,慕容廆实施的占田制改革是在西晋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之后移植过来的。慕容皝变占田为屯田,亦是在东晋明帝在长江沿岸扩大屯田,并取得较好成绩之后[49]。这就表明,慕容鲜卑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跟随同时期农耕王朝的脚步之后进行建构,然后才真正开始农耕经济发展。

混合性、边缘性、跟随性,共同组成了慕容鲜卑社会经济样态的边疆特征,使其成为一种在东北边疆特殊地域内形成的,与中原地区联系紧密又有所区别的,有自身独特运行逻辑的经济样态。无独有偶,历史上同慕容鲜卑一样,在东北地区由传统游牧族群建立的政权,在社会经济上大多都具备这三个特性。例如,辽承唐制,于鸭绿江沿岸大兴军屯[50],在东北地区同时还有“民屯”“犯屯”两种形式,构成了农业生产的主体[51],而契丹传统的游牧业,则被改造成“群牧”这一官营牧场制度[52],这些情况都突出地体现出辽朝社会经济的混合性、边缘性与跟随性。又如,后金在辽沈地区以“分屯别居”[53]的形式设立了女真、汉人相区分的农业生产制度。汉人主要以编户齐民的方式施行军屯、民屯。女真人则以牛录为基本单位,以“份地”制为基础,形成了大规模的本质上仍为屯田的“计口授田”制,还以“托克索”为形式设立庄屯[54]。在放牧业上,女真则在东北地区设立了“辽东牧场”“辽西牧场”等大型官营牧场,隶属盛京户部牧群司,并以牛录为单位,特设“游牧章京”以事放牧生产[55]。这些都同样体现出后金女真社会经济的农牧混合性、女真与汉地经济碰撞所产生的边缘性以及对明朝农业政策的跟随性。

与这些类似族群相比,慕容鲜卑的社会经济转型是发生在东北边疆地区有史记载的,由传统游牧族群主导,从游牧社会向农业社会转变的最早案例,在历史上具有典型性。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模式是整个社会运行的基础建筑,它往往从底层逻辑上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与可能。因此,对以慕容鲜卑为代表的这种边疆社会经济模式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或许有助于我们更好回应“农牧循环对立论”“内亚决定中国论”乃至“中国历史周期论”等理论,从而在中国古代边疆研究上创建更多的可能性。





按,作者李路,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古籍整理研究所讲师,历史学博士。原文载于《东北师大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图片来源: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责任编辑: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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