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可能会出现原告忘记开庭时间、记错时间、有别的事情与开庭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以致于原告收到传票后不准时或者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近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原告不参加诉讼的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好友关系。2019年年初,被告从原告处拉走7000余元的保温材料,后被告付款2000元,并当场与原告签署买卖合同一份、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次年年初一次性付款5000元。4年期间,原告数十次地进行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迟迟不肯还款,双方关系一度降至冰点。遂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杨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2024年8月26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寄语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无故缺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仅会耗费双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