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的是法庭,不变的是“如我在诉”的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初心。近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将庭审搬进小区,现场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在庭审结束后主动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撤回了对业主的起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部分业主、社区群众等旁听了庭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就案件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官询问了被告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被告表示:拒交物业费是因为案涉房屋空置多年且一直没有装修,其认为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
承办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依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拒交物管费用的具体金额、拒交时间等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耐心释法明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庭审结束后,被告主动缴纳了物业费8587.44 元、车位费 1200 元,合计9787.44 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付来云结合刚刚庭审的案件,向旁听群众进行“面对面”互动普法。针对旁听群众的疑惑,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特点,为大家释法答疑。
“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项牵涉主体多、持续时间长的综合社会治理工作。这次巡回审判聚焦民生关切‘痛点’,走进社区实地倾听群众‘呼声’,能够拉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距离’,真正化解矛盾纠纷。”付来云法官说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房屋交付后,业主已实际占有,即便其未实际入住,物业服务人依然要按照约定向其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自己未实际入住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