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永青,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802196911213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古城村7社8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永宽路春和西巷。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内080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永青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现罪犯张永青以其身患尿毒症,每周需在医院做三次血液透析维持生命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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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