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张永青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政务
2024-10-26 00:00
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张永青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罪犯张永青,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802196911213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古城村7社8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永宽路春和西巷。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内080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永青以身患尿毒症等多种疾病,病情极其严重,不宜监禁羁押执行刑罚为由,于2024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委托巴彦淖尔市医院进行鉴定,巴彦淖尔市医院作出关于被告人张永青贩卖毒品罪一案罪犯病情诊断书,医学意见为:张永青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我院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决定对罪犯张永青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张永青确系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张永青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张永青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8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汇丰街道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