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的联合通告

政务   2024-09-29 20:57   内蒙古  
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银行业不良贷款的联合通告
为贯彻临河区银行业机构改革化险工作暨“百日清收攻坚战”专项行动部署会会议精神,持续优化临河区营商环境,着力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确保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金融行业合法权益,全力推动河套农商银行、乌拉特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
在河套农商银行、乌拉特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并形成不良贷款的所有客户。
二、清收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
三、清收方法
(一)主动还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拖欠贷款人应积极主动到欠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清贷款本息。
(二)催收还款。自主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拖欠贷款人未主动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偿还贷款的,将作为重点清收对象,发出催收通知或律师函。
(三)行政清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拖欠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将按管理权限告知同级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四)司法清收。对催收后仍未归还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责令限期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银行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虚假诉讼、抽逃、藏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以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以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履行担保义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五)以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七)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权的;
(八)以恶意逃避、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九)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郑重告诫在临河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已逾期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要树立诚信意识,珍惜信用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恶意逃避债务必将受到法律惩戒和信用惩戒。
特此通告。

中共临河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临河区人民法院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司法局

2024年9月29日




临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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