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执”通车(4)| 执行中的和解机制
政务
2024-10-12 18:38
内蒙古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1.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2.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3.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4.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1.警惕被执行人是不是借和解拖延时间,防范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2.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履行主体、履行财产或履行方式等方法,误导申请执行人放弃真正具有履行能力的主体、财产或方式,签订不能履行或很难履行的和解协议,甚至同意解封保全的财产。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在此,执行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放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唯一出路,确无一次偿还能力的,也可经人民法院主持,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但是,任何躲避、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最终都逃不过被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将由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