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税局发现,加拿大一名成功商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未申报的收入超过50万元,只申报收入不足4万元,税局遂作出严惩。
对这个说法,税务法庭并不买帐,驳回他的上诉。该纳税人其后就税务法庭的裁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在今年6月被再次驳回。
税务法庭裁定,纳税人仅仅依靠会计师而不提出任何问题,是不够的。审理该宗案件的法官说:“纳税人不能只推卸责任,说自己盲目依靠会计师,而不去努力了解自己的义务,也不去核实申报的收入的准确性。”
被指4年申报收入不足4万元 属粗心或疏忽造成虚假陈述
本案纳税人未申报的收入远远超过已申报的收入,在他被调查的4年内,未申报的收入总额超过50万元,但在此期间,他申报的收入不足4万元,故驳回上诉,并裁定税局的评估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原因在于纳税人未将股东提款计入他的收入,属于“粗心或疏忽而造成的虚假陈述”。
法官还补充,纳税人没有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来申报正确的收入金额。税务法庭还指出,税局对纳税人处以重大过失处罚是合理的,因为纳税人的行为“明显低于一个处于他的境况的通情达理之人应有的行为水平”。案中纳税人透过多间公司经营业务,其中包括一间超市。其中有一间公司连续几个税务年度没有报税。
该名纳税人和联邦税务局均同意,税务局正确计算了纳税人未申报的收入金额,但双方在税务法庭的争议在于:税局是否仍能够对纳税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的税务进行评估,因为这通常被视为已过法定时效;以及重大过失处罚是否适用。
根据加拿大《入息税法》(Income Tax Act),税局通常被禁止在首次重新评估个人纳税人的超过3年后,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证据显示纳税人“因粗心、疏忽或故意的过失而作出虚假陈述”。该纳税人作证说,他的会计师在当时建议他开设第二个银行帐户,并将现金交易存入他的个人帐户和他的配偶帐户来避免某些收费。此外,纳税人还承认,公司的资金直接存入了他的个人银行帐户。
在被调查的纳税年度里 ,该纳税人要养活了一家6口,但他和他的妻子申报的总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家庭的生活开销,包括在2006年购买的住宅的房贷还款。纳税人最终承认,他在被调查的税务年度的收入被严重少报,且从未查询和确认所申报的金额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