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申报50万收入遭严惩!纳税人不能卸责会计师

文摘   2024-09-28 04:10   加拿大  



联邦税局发现,加拿大一名成功商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未申报的收入超过50万元,只申报收入不足4万元,税局遂作出严惩。





该名纳税人就税局的决定向联邦税务法庭提出上诉,理由是他对税务知之甚少,完全依靠他的会计师根据他提供的财务信息来准备报税表。在他看来,报税表中的虚假陈述是会计师的错,而不是他自己的错。

对这个说法,税务法庭并不买帐,驳回他的上诉。该纳税人其后就税务法庭的裁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在今年6月被再次驳回。

税务法庭裁定,纳税人仅仅依靠会计师而不提出任何问题,是不够的。审理该宗案件的法官说:“纳税人不能只推卸责任,说自己盲目依靠会计师,而不去努力了解自己的义务,也不去核实申报的收入的准确性。”

被指4年申报收入不足4万元 属粗心或疏忽造成虚假陈述

本案纳税人未申报的收入远远超过已申报的收入,在他被调查的4年内,未申报的收入总额超过50万元,但在此期间,他申报的收入不足4万元,故驳回上诉,并裁定税局的评估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原因在于纳税人未将股东提款计入他的收入,属于“粗心或疏忽而造成的虚假陈述”。

加拿大一名商人被指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未申报的收入超过50万元,遭税局严惩。

法官还补充,纳税人没有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来申报正确的收入金额。税务法庭还指出,税局对纳税人处以重大过失处罚是合理的,因为纳税人的行为“明显低于一个处于他的境况的通情达理之人应有的行为水平”。案中纳税人透过多间公司经营业务,其中包括一间超市。其中有一间公司连续几个税务年度没有报税。

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该间公司申报的销售额介乎220万元至290万元之间,每年的毛利介乎2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税局针对该公司以及该名纳税人与配偶联名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进行银行存款分析。结果显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总共有512,211元的股东提款,这些资金从公司转移至个人的名下,但没有被计入纳税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申报的收入。

该名纳税人和联邦税务局均同意,税务局正确计算了纳税人未申报的收入金额,但双方在税务法庭的争议在于:税局是否仍能够对纳税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的税务进行评估,因为这通常被视为已过法定时效;以及重大过失处罚是否适用。

根据加拿大《入息税法》(Income Tax Act),税局通常被禁止在首次重新评估个人纳税人的超过3年后,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证据显示纳税人“因粗心、疏忽或故意的过失而作出虚假陈述”。该纳税人作证说,他的会计师在当时建议他开设第二个银行帐户,并将现金交易存入他的个人帐户和他的配偶帐户来避免某些收费。此外,纳税人还承认,公司的资金直接存入了他的个人银行帐户。

在被调查的纳税年度里 ,该纳税人要养活了一家6口,但他和他的妻子申报的总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家庭的生活开销,包括在2006年购买的住宅的房贷还款。纳税人最终承认,他在被调查的税务年度的收入被严重少报,且从未查询和确认所申报的金额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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