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系列研究(一):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相关问题梳理 上篇

学术   其他   2024-08-25 12:00   四川  

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级市场作为证券发行的起点,其交易的合法性与透明性直接影响到市场的公平与稳定。在一级市场中,发行方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而投资者则通过购买证券获取收益。由于利益驱动和信息不对称,该等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例如违法操纵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等。
尤其是在一级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还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进一步加剧市场的不稳定性。这些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民事侵权,还可能引发刑事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与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刑交叉处理以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相关案例三个方面对这一罪名进行分析。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观要件

主观故意:操纵证券市场罪主观方面需体现为故意,行为人一般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客观要件

1.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2. 危害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3. 危害结果:行为人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为前提,具体包括在操纵前低价购入股票股价抛售、通过操纵过程谋取不正当的咨询费、中介费等,侵害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操纵行为分类

1. 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通过控制账户组或与他人串通,集中优势资金、持仓或信息,以连续交易的方式影响市场。
2. 约定交易操纵
约定交易操纵,也被称为“对敲”,是指通过与他人预先协商交易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交易。其目的是制造虚假的交易量,以吸引其他投资者买卖股票,进而利用事先设定的价格对股票进行拉升或打压,同时可能进行减持或洗盘操作,以转移风险。
3. 自买自卖操纵
自买自卖操纵,也称为洗售或对倒交易。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这种操纵是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在集中竞价市场中,这种交易要求买卖价格接近且方向相反。
4. 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又称为“恍骗交易操纵”,是指通过频繁或大量地提交买入或卖出订单并在不久后撤销这些订单,试图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从而影响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同方向连续或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构成频繁申报行为。所谓“大量”是指累计撤回的订单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订单量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满足这些条件应被立案追诉。
5. 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操纵是指通过发布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通常在信息操纵中常见,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在公众信息未披露前,先行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这里的关键在于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或未确定的。
6. 抢帽子交易操纵
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利用“专家”身份,通过公开对证券或发行人进行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诱导投资者做出决策,同时自己进行反向的证券交易。
7. 其他方法操纵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2)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3)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4)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6)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四)情节认定

1.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行为

违法所得要求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

无要求

(二)实施“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

(三)实施“(1)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2)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3)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4)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及“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1)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及“(3)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4)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一百万元以上

(八)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五十万元以上

(九)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十)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十一)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十二)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三)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行为

违法所得要求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实施“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的;

无要求

(二)实施“(1)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的;

(三)实施“(1)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2)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3)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4)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及“(2)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5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1)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及“(3)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4)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5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一千万元以上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签署情节严重情形中第(八)至(十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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