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系列研究(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的司法流程 上篇

学术   财经   2024-09-29 12:14   四川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并于当日施行。《监察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立法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于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以及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于2024年9月13日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在日前发布的国资系列研究文章中分析了国有企业董监高之特殊履职要求及刑事责任,梳理了现已施行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在讨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既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要考虑《监察法》的适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条款介绍相关职务犯罪的司法流程,并对此次修正草案带来的变化进行整体梳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的特殊性概述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理程序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要考虑《监察法》的适用。这两者的结合使得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调查和取证的程序必须兼顾两方面的要求。例如,在案件初步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进行调查,同时也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收集规则,以确保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与其他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不同的是,由于《监察法》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在适用《监察法》的类型案件中,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不同于普通的刑事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其职责涵盖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形成了统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此外,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保密要求高,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证据和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影响案件调查和社会稳定。特别是在案件初查阶段,保密工作尤为重要,以防止涉案人员串供、毁灭证据或逃避调查。具体而言,与普通刑事侦查不同的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适用监察强制措施不需要遵循司法令状原则,亦即监察机关无需报检察机关批准,就可以自行对被调查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整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之间需要紧密衔接、协同合作。监察机关完成调查后,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审判。这一系列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一般司法流程

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一般遵循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一)立案

依据《监察法》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报案或举报,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过初步核实后,如果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并需追究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监察机关应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调查方案并决定所需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的决定应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知相关组织。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通知被调查人的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调查

1. 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调查手段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3. 监察建议与撤销程序

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针对涉及单位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若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监察机关应提出监察建议,责令其进行整改。

(2)若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没有证据证明监察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应撤销案件,结束立案调查工作。

(三)审查起诉

1. 移送审查

如前所述,调查结束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 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

(1)对被调查人的从宽处罚建议

依据《监察法》第31条之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序号从宽处罚应满足的情形
1
被调查人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
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监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被调查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被调查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罚建议

依据《监察法》第32条之规定,对于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序号从宽处罚应满足的情形
1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

3.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条件

依据《监察法》第4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条件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有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四)审判: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会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根据证据作出判决。

(五)执行: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将负责执行判决结果,包括对被告的刑罚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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