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系列研究(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上篇

学术   其他   2024-09-08 12:00   四川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几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了市场关注: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子叶某与相识多年的3名高中同学聚餐,席间叶某分析了该上市公司,并与同学介绍“现在可以买入”“买不买可自行决定”。后3名同学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相关当事人被罚没2300余万元。而在2024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审判情况的新闻通报会上,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占据证券期货犯罪中的绝大多数,占受理案件的89.36%,成为最为频发的罪名。

作为监管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哪些情况下容易构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哪些情况涉及行政处罚及构成犯罪值得关注?本文将基于此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过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有重大影响的具体情形: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如何界定?

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通常是指影响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者或执行者的动议、决意、决策或执行之时。而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则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的时间。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信息敏感期”,即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

  •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内幕交易如何认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买卖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的行为。知悉内幕信息的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必须知悉所利用的内幕信息的内容;二是必须知道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公开,为价格敏感的重大信息;三是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获利或减少损失。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则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以下称“《座谈纪要》”)第五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在刑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采用的“刑事推定”证明方法,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等特征作为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证据。


五、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均属“违法所得”,根据部分地方指引,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时,可参考下列公式或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公式:违法所得=终点日持有证券的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如下构成条件: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可达十年,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证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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