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系列研究(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相关问题梳理 下篇

学术   其他   2024-09-01 12:33   四川  

本文的上篇(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相关问题梳理 上篇)分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本篇将继续从操纵证券市场行、刑交叉处理以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相关案例方面对这一罪名进行分析。

二、操纵证券市场行、刑交叉处理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涉案人员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处理的,但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移送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处理。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等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即同质的处罚一般不会进行刑事与行政双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对于已实施的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刑事处罚时相应折抵。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相关案例

(一)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

1.案情概括

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马某田为提升康某药业的市值以保持其在中药行业的龙头地位,指使公司高管温某生等人,通过财务造假手段虚增公司业绩。他们通过伪造发票、银行回单和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和营业利润,虚假披露的金额分别达到数百亿元和数十亿元。此外,马某田还未经审批向大股东康某实业及关联方提供巨额资金,用于购买康某药业股票和偿还债务等目的,且未在公司年报中如实披露。

从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田与温某生等人通过控制大量账户,利用关联公司和信托计划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及信息优势,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康某药业股票,影响康某药业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他们控制的账户持有的康某药业股票占其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并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在多个交易日内实现了大规模的交易操纵行为。

2. 法院裁判

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某药业、马某田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田、温某生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田、温某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康某药业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温某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马某田、温某生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起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承担人民币二十四亿五千九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及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等21人、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承担5%至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对康某药业审计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失实等犯罪行为,经中国证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侦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杨某蔚、张某璃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提起公诉。

(二)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1. 案情概括

鲜某系匹某匹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某匹公司”)董事长。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鲜某滥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文件和虚假审批等手段,非法将汉某公司资金共计1.2亿元转入自己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其中2360万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2015年4月,鲜某决定将多某公司更名为匹某匹公司,并于同年6月正式更名。在此期间,鲜某利用职权操控公司信息披露,发布误导性公告,宣称公司转型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但实际并未开展新的金融业务。与此同时,鲜某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大量买入多某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票在更名公告发布后连续涨停,股价上涨77.37%。

2. 法院裁判

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鲜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八十万元。鲜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鉴于鲜某在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万元,对主刑作了改判,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维持原判罚金刑。

(三)唐某某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 案情概括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1与唐某2、唐某3通过控制多个证券账户,频繁进行虚假申报与撤单操作,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他们主要针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和“银基发展”股票进行操作,在多次申报买入或卖出大量股票后立即撤回,并通过实施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唐某3明知唐某1操纵市场,仍协助进行相关交易。

三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总计超过2581万元,最终在2018年6月陆续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渊琦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汉博系主犯,唐园子、唐渊琦系从犯。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汉博具有立功表现。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汉博、唐园子减轻处罚;对唐渊琦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汉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园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渊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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