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了;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本次改革的目的之一包括“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不仅可通过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提升企业高科技、高创新属性,提升综合竞争力,还可以通过跨行业并购重组转向新质生产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意见》特别提到,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此前并购重组及IPO过程中,标的的盈利能力为关注重点之一,而本次改革,明确放松对优质未盈利资产的并购。但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并购该类标的时,仍需满足“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安排”等一系列前提条件。
《意见》明确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可见,目前改革趋势为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加大资源整合,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意见》提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综合考虑标的资产运营模式、研发投入、业绩增长、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定价情况等,多角度评价并购标的定价公允性。上述改革趋向与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匹配,即对于目前盈利规模不高,但成长性良好的科技型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适用不同定价模式。
《意见》明确适当提高对并购重组形成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包容度。《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现有“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规定调整为“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支付工具实施并购重组,增加交易弹性。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试点配套募集资金储架发行制度。可见,监管层面支持引导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支付并购重组对价,还支持建立分期支付的机制,将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批文有效期延长至48个月,上市公司可结合经营情况灵活调整相关支付安排。
《意见》明确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明确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重组交易无需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审议,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对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以及运作规范、市值超过100亿元且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连续两年为A的优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精简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注册时间。用好“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实施“绿色通道”,加快审核进度,提升并购便利度。即无论是大市值并购还是小额并购,均建立了相关简易审核机制,加快审核进度,相关监管审核时间将进一步缩短。
《意见》强调,强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指挥棒”作用,提高财务顾问业务的评价比重,细化评价标准。督促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升执业质量。无论是证券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均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保障并购重组的合规性。
此外,《意见》还提出支持上市证券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如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等,与该导向相契合。
在新规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便利性的同时,上市公司及交易各方仍应充分关注合规要求,规范开展并购重组活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各项法定义务。坚决避免“忽悠式”重组、并购重组中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违规“保壳”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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