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系列研究(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的司法流程 下篇

学术   财经   2024-10-20 12:01   四川  

本文的上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的司法流程 上篇)分析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的特殊性以及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一般司法流程,本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梳理

三、修正草案下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变化

修正草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也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1. 增设“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2. 增设“责令候查”: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三)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候查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3. 增设“管护”: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送留置场所;在七日以内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 调整留置措施期限:现行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措施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即最长为六个月。草案第四十八条对留置措施的期限进行了调整,在现行监察法规定期限的基础上,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在六个月内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即可以增至八个月。
此外,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也就是说,如省级监察机关在八个月将近时,发现与现在正在调查的职务犯罪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过批准可以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因此,留置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十六个月。
5. 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新增“禁闭”措施: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禁闭的期限不能超过七日,并且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留置或者管护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修正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留置或者管护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

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

6. 新增“特约监察员”的监督措施
修正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7. 新增应当保护企业的内容
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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