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系列研究(七):管住关键少数——减持新规下股票减持关注要点

学术   其他   2024-11-17 12:00   四川  

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新国九条”并明确要求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新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相关配合指引。随着金融市场的日趋活跃,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等关键少数的减持成为监管层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结合《减持新规》的相关规定,对股东合规减持要点进行梳理。

一、规则体系

随着《减持新规》的落地,除《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层面要求外,目前构建了“1+2+N”的减持规则体系,即包括1部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部规范性文件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此外,各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指引、业务指引作为配套文件,连同其他自律规则共同构建了现行完整的减持规则体系。

二、主体范围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统称大股东”);同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减持股份的规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超过5%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特定股东。具体指大股东以外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减持股份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前的减持办法规定的特定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而2024年减持新规规定的特定股份仅指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删除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除另有承诺外,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不再受到特定股份减持限制。

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特定情形股份过入方。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需要关注的是,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三、禁止减持情形

《减持新规》针对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禁止减持情形,其中大股东禁止减持情形主要为股东本身涉及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止减持情形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情形,当然如该股东同时涉及自身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同样禁止减持。

股东类型
禁止减持情形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禁止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股东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含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超过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红不达标”: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已披露减持计划的除外)

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破净”: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已披露减持计划的除外)

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含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超过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破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已披露减持计划的除外)

相关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上述规定

四、限制减持情形

《减持新规》根据股东不同减持方式,作出了不同减持限制:

减持主体

减持方式

持数量限制

受让方限制

大股东

集中竞价交易

三个月内减持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无特殊限制

特定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大股东

协议转让方式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的限制

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协议转让业务中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受让后同时收到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限制)

特定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大股东

大宗交易方式

三个月内减持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特定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即需回到上述交易具体减持方式判断转让方、受让方的减持限制。

另外,根据交易所相关指引,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五、大股东减持股票不同来源的限制差异

根据大股东减持股份来源的不同,《减持新规》明确了不同的限制情形,针对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计划预披露及报告、减持额度等限制;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计划预披露及报告、减持额度限制、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时的减持等限制。

限制情形

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股份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

法定及承诺限售

适用

适用

信息披露

适用

适用

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适用

适用

禁止减持情形

适用

适用

减持计划预披露及报告

不适用

不适用

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时的减持限制

适用

不适用

减持额度要求(集中竞价1%、大宗交易方式2%)

不适用

不适用

不得融券卖出股份、以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适用

适用

此外,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未纳入减持新规限制范围。

六、减持前的报告与公告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流程要求大股东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需再次报告并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七、违规风险

违规减持可能触发的责任包括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此外,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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